协议编号:RPYS-SFC9-2026-001
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6年05月22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
甲方(委托人)
| 项目 | 内容 |
|---|---|
| 公司名称 | ABC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ABC Limited |
| 商业登记证号码 | ABC88888 |
| 注册地址 | 九龙尖沙咀广东道 28 号力宝太阳广场 8 楼 888 室 |
| 董事代表 | 刘老板 |
| 联系电话 | 13888888888 |
乙方(受托人)
| 项目 | 内容 |
|---|---|
| 公司名称 | 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
| 商业登记证号码 | 75707138 |
| 注册地址 | 香港特别行政区西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 香港环球贸易广场86楼 |
| 签约代表 | 唐上永 |
| 联系电话 | +852 3050 1899 |
鉴于:
(一)甲方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以下简称"SFC"或"香港证监会")第9类受规管活动牌照(提供资产管理),以合法从事全权委托形式的资产管理及基金管理业务;
(二)乙方为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专业商务顾问服务机构,具备协助客户申请SFC牌照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及服务能力;
(三)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为其提供SFC 9号牌申请的顾问及协调服务,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1 "SFC":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of Hong Kong)。
1.2 "SFO":指《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571章)。
1.3 "FRR":指《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Securities and Futures (Financial Resources) Rules,香港法例第571N章)。
1.4 "9号牌"或"第9类受规管活动":指根据SFO附表5所定义的"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包括以全权委托形式为客户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以及以全权委托形式管理基金。
1.5 "RO":指负责人员(Responsible Officer),即根据SFO第126条获SFC核准为负责人员的持牌代表。
1.6 "适当人选":指根据SFC《适当人选指引》(Fit and Proper Guidelines)所规定的标准。
1.7 "WINGS":指SFC的电子牌照申请系统。
1.8 "工作日":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工作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2.1 服务项目: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申请香港证监会SFC 9号牌(提供资产管理)提供以下顾问及协助服务:
(a)就SFC 9号牌申请的条件、流程及所需材料向甲方提供专业咨询及指导;
(b)协助甲方准备及审核申请所需的各项文件材料;
(c)协助甲方填写SFC规定的申请表格(包括但不限于表格1、表格5/6、补充文件及问卷等);
(d)通过WINGS系统代为递交牌照申请;
(e)在SFC审批过程中,协助甲方回应SFC的查询及补充材料要求;
(f)协助甲方协调RO人选的寻找及推荐(费用另计);
(g)协助甲方寻找符合SFC要求的办公地址(费用另计)。
2.2 SFC 9号牌业务范围:
(a)以全权委托形式为客户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
(b)以全权委托形式管理基金(包括集体投资计划)。
2.3 服务周期:预估为 6至12个月(以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完整且符合SFC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算)。具体审批时间以香港证监会实际审批进度为准,乙方对此不作任何时间保证。
2.4 服务界限(重要声明):
(a)乙方仅提供顾问、协调及代为递交申请服务,绝不保证牌照的最终审批结果;
(b)乙方不代替甲方作出任何商业决策或承担任何经营责任;
(c)乙方不提供法律意见服务(如需法律意见,甲方应自行聘请持牌律师);
(d)乙方不对SFC的审批标准、政策变化或审批时间承担任何责任;
(e)乙方不参与甲方获批牌照后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3.1 牌照申请服务费用:总计 港币600,000元(大写:港币陆拾万元整)。
3.2 付款安排:
| 付款阶段 | 金额(港币) | 付款时间 | 备注 |
|---|---|---|---|
| 第一期(签约金) | 200,000 |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不可退还 |
| 第二期(中期款) | 200,000 | 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全部申请材料并正式向SFC递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不可退还 |
| 第三期(尾款) | 200,000 | SFC发出原则性批准(Approval-in-Principle)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不可退还 |
3.3 税务说明:本协议所列全部费用均为不含税价格。甲方支付各期款项时,须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或其他适用税务管辖区的实际税费要求叠加支付相应税款。
3.4 费用不可退还条款:
(a)鉴于乙方提供的是专业顾问及协调服务,一经提供即产生人力及资源成本,各期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甲方单方面决定终止申请或撤回申请;
- 因甲方原因(如材料不实、资金不足、人员不符合要求等)导致申请被SFC退回或拒绝;
- 因甲方未能及时配合提供材料导致申请超时或失效;
- 因SFC政策变化、审批标准调整等非乙方可控因素导致申请未获批准。
(b)仅在以下情形下,乙方同意退还部分费用:因乙方严重过失(如未按约定递交申请材料)且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乙方退还尚未实际提供服务对应的费用部分。
3.5 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不包含在上述服务费中):
(a)负责人员(RO)薪酬:
- 申请SFC 9号牌需至少聘请2位合资格的RO;
- 市场薪酬参考:每位RO每月约港币40,000至50,000元;
- 乙方可按甲方预算协助寻找合适人选。甲方须知悉并确认:若选择以"挂名"方式降低RO薪酬,此操作不符合SFC的监管要求(SFC不接受仅在名义上受聘但实际并无参与监督业务的RO),挂名的RO不会为公司签署任何文件。由此产生的任何监管风险、拒批风险、法律责任及额外费用,均由甲方全权承担,与乙方无关。
(b)办公地址租赁费:
- 符合SFC要求的独立办公地址,参考租金约港币8,000元/月;
- 乙方可协助寻找,租赁合同由甲方与业主直接签订,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
(c)续牌及年度维护费用:每年续牌费用以当年乙方实时报价为准,届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d)第三方及政府规费(包括但不限于):
| 费用项目 | 参考金额(港币) | 承担方 |
|---|---|---|
| SFC法团牌照申请费 | 4,740/类 | 甲方 |
| SFC负责人员核准费 | 2,950/人/类 | 甲方 |
| SFC持牌代表申请费 | 1,790/人/类 | 甲方 |
| 法律意见书费用 | 按实际报价 | 甲方 |
| 审计报告费用 | 按实际报价 | 甲方 |
| 翻译及公证认证费 | 按实际报价 | 甲方 |
| 合规手册编制费(如委托第三方) | 按实际报价 | 甲方 |
| IT系统及网络安全建设费 | 按实际报价 | 甲方 |
(e)如有任何因申请需要而产生的其他额外费用,乙方将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产生。
甲方确认其已知悉并承诺满足以下申请香港SFC 9号牌的法定条件及资金要求:
(a)甲方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SFC倾向于使用香港注册成立的实体)。
(b)公司业务架构必须良好,具备完善的合规、风控及内部审计制度。
(c)需具备符合SFC要求的实体办公场所——该处所必须安全、获适当地分隔、可上锁,并供法团专用。主要办公设备及电讯系统须位于保密且只有法团职员及获授权人员才能进入的封闭范围内。
(a)负责人员(RO):至少需要2名RO直接监督第9类受规管活动。其中:
- 至少1名RO必须时刻监督有关业务且须居住于香港;
- 至少1名RO必须为SFO所定义的执行董事;
- 所有RO必须获批为持牌代表。
(b)RO资格要求:
- 须持有香港身份证或合法工作签证;
- 须通过SFC指定的牌照考试(Licensing Examination Paper 1 + Paper 9)或获得豁免;
- 须具备至少3年以上资产管理相关行业经验;
- 须具备至少2年经证实的管理技能及经验;
- 须符合SFC"适当人选"规定。
(c)需委任核心职能主管(MIC)管理八项核心职能。
| 情况 | 缴足股本最低数额 | 速动资金(流动资本金)最低数额 |
|---|---|---|
| 不持有客户资产(小9号牌) | 不适用 | 港币100,000元 |
| 其他情况(大9号牌) | 港币5,000,000元 | 港币3,000,000元 |
(a)SFC要求申请人提供获发牌后首6个月的营运开支预测。若速动资金盈余不足以覆盖该等预测开支,须提供资金计划书。
(b)乙方强烈建议甲方准备至少 港币1,500,000至1,800,000元(或8至12个月的营运开支)作为初始运营资金。
(c)资金必须为即时可用资金(如银行存款),房产不被接受。资金不可位于实施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
甲方须确保向乙方提供以下真实、准确、完整且最新的材料。材料不完整将导致申请延误或被SFC退回,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及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 序号 | 文件名称 | 要求 |
|---|---|---|
| 1 | 公司注册证书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 中/英文 |
| 2 | 商业登记证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 中/英文 |
| 3 | 公司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英文 |
| 4 | 股东名册 (Register of Members) | 英文 |
| 5 | 股权架构图 | 须穿透至最终实益拥有人(UBO),清晰披露各层持股比例 |
| 6 | 董事会决议(批准申请SFC牌照) | 英文 |
| 7 | 办公地址租赁协议或物业产权证明 | 中/英文 |
| 8 | 办公室平面图 | 须标示独立区域、上锁设施、保密区域 |
| 9 | 公司组织架构图及各部门职责说明 | 中/英文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要求 |
|---|---|---|
| 1 | 公司银行账户对账单 | 最近6个月 |
| 2 | 注册资本/缴足股本证明 | 须满足法定最低要求 |
| 3 | 资金来源证明(股东出资协议、银行流水等) | 过去6个月,须证明合法来源 |
| 4 | 股东个人/公司资产证明 | 即时可用资金 |
| 5 | 最近12个月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适用) | 由香港执业会计师出具 |
| 6 | 未来6个月营运开支财务预测 | 含人员、租金、合规、IT等 |
| 7 | 资金计划书(如速动资金盈余不足) | 含股东注资承诺及盈利预测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要求 |
|---|---|---|
| 1 | 护照扫描件(彩色) | 所有董事、大股东 |
| 2 | 身份证扫描件 | 正反面(如有香港身份证须提供) |
| 3 | 地址证明 | 最近6个月内银行对账单/水电煤气单 |
| 4 | 个人简历 (CV) | 英文,含完整工作经历 |
| 5 | 学历证明 |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
| 6 | 个人财务状况证明 | 最近3年银行月结单/税单/薪金证明 |
| 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近5年,国际版 |
| 8 | 大股东为公司的,须提供该公司注册证书及审计报告 | 最近1年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要求 |
|---|---|---|
| 1 | 护照扫描件(彩色) | 每位RO |
| 2 | 香港身份证或有效工作签证 | 证明合法在港工作资格 |
| 3 | 地址证明 | 最近6个月内 |
| 4 | SFC牌照考试 (LE) 成绩单或豁免证明 | Paper 1 + Paper 9 |
| 5 | 专业资格证书(CFA、FRM等,如有) | 扫描件 |
| 6 | 详细工作经历证明 | 须证明至少3年资产管理经验 |
| 7 | 前雇主推荐信/岗位职责说明 | 英文 |
| 8 | 至少2年管理经验证明 | 含管理团队规模、职责范围 |
| 9 | RO合规承诺函 | 声明遵守SFC持续合规要求 |
| 10 | 个人资产证明 | 银行存款证明/投资账户 |
| 1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近5年,国际版 |
| 12 | 常驻香港证明(至少1名RO) | 住址证明、租约等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要求 |
|---|---|---|
| 1 | 商业计划书 (Business Plan) | 含目标客户、市场定位、投资策略、产品服务、收入模式 |
| 2 | 投资策略文件 | 投资决策流程、资产配置模型、风控逻辑 |
| 3 | 合规手册 (Compliance Manual) | 涵盖AML/KYC、利益冲突、客户资产保护、内部审计 |
| 4 | 反洗钱政策及操作流程 (AML/CFT Policy) | 含CDD、STR机制 |
| 5 | 风险管理手册 |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评估与控制 |
| 6 | 利益冲突识别与管理政策 | 关联交易、信息隔离措施 |
| 7 | 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 接收、调查、反馈流程 |
| 8 | 业务连续性计划 (BCP) 及灾难恢复方案 (DRP) | — |
| 9 | 客户资产隔离政策(如持有客户资产) | 托管银行及独立账户安排 |
| 10 | 交易执行与结算流程说明 | 体现资产托管安排 |
| 序号 | 表格名称 | 用途 |
|---|---|---|
| 1 | 表格1 (Form 1) | 牌照申请—法团 |
| 2 | 表格5 (Form 5) | 新负责人员 (RO) 申请 |
| 3 | 表格6 (Form 6) | 现任负责人员 (RO) 申请(如适用) |
| 4 | 补充文件1 (Supplement 1) | 公司大股东资料 |
| 5 | 补充文件2 (Supplement 2) | 个人大股东/董事/高管资料 |
| 6 | 补充文件3 (Supplement 3) | RO提名 |
| 7 | 问卷1 (Questionnaire 1) | 一般业务概况及内部监控摘要 |
| 8 | 问卷2 (Questionnaire 2) | 特定业务概况及内部监控摘要(如适用)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要求 |
|---|---|---|
| 1 | 由香港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合规意见书 | 确认公司架构及业务模式符合SFO |
| 2 | 海外监管机构牌照副本(如有) | 如美国SEC注册、内地私募登记等 |
| 3 | 现有客户或合作伙伴意向书 | 如有合作协议或服务承诺 |
| 4 | 行业推荐信(如有) | 由行业资深人士出具 |
| 5 | IT系统及网络安全方案说明 | 交易系统、数据保护措施 |
6.1 材料提供义务:甲方须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如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补充材料,甲方须在 5个工作日内 提供,否则由此导致的申请延误由甲方承担。
6.2 配合义务:甲方须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回复SFC的查询、参加SFC可能安排的面试、按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等。
6.3 信息更新义务:如甲方的公司信息、股权结构、人员安排、财务状况等发生任何变化,须在变化发生后 3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乙方。
6.4 费用支付义务:甲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准时足额支付各期服务费用及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7.1 乙方须以合理的专业水准和审慎态度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顾问及协调服务。
7.2 乙方须及时向甲方通报申请进度及SFC的反馈意见。
7.3 乙方须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详见第十一条)。
7.4 乙方责任限制:乙方的责任仅限于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因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如有),不超过甲方已实际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总额。
8.1 甲方陈述并保证:
(a)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
(b)甲方签署本协议已获得其内部必要的授权及批准;
(c)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d)甲方及其董事、股东、实益拥有人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SFC"适当人选"评估的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刑事犯罪记录、金融监管处罚记录、破产记录等),或已向乙方如实披露;
(e)甲方的资金来源合法,不涉及任何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
8.2 合法经营承诺:
(a)甲方承诺,成功获批SFC 9号牌照后,保证该牌照及公司仅用于香港法律法规允许的合法经营活动,严格遵守SFC的各项监管规定。
(b)甲方承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SFO、FRR及SFC发布的各项守则、指引和通函(包括但不限于《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基金经理操守准则》、《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等)。
8.3 乙方免责承诺(核心条款):
(a)甲方承诺,绝不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或违反SFC监管规定的行为,不会因甲方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给乙方带来任何麻烦、损失或不利影响。
(b)若因甲方的经营行为、材料造假、隐瞒事实、违规操作、违法犯罪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调查、问询或处罚,或使乙方被卷入任何不必要的行政程序、仲裁、诉讼或法律纠纷中,全部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赔偿金、名誉损失、商誉损失、机会成本等)均由甲方全额负责承担并赔偿。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c)甲方同意,上述赔偿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消灭。
为维护乙方合法权益,双方明确同意以下免责条款:
9.1 审批结果免责:仁港永胜(乙方)仅提供顾问及协调服务,不保证牌照的最终审批结果。所有审批决定最终以香港证监会(SFC)的实际审批为准。SFC有权基于其自身判断拒绝任何申请,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2 审批时间免责:乙方不保证确切的审批时间。SFC的审批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申请复杂度、材料完整性、SFC工作量、政策变化等),乙方对任何时间延误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9.3 材料真实性免责:甲方须绝对确保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与资料真实、完整且符合法规要求。因甲方提供虚假、不实、过期或不完整资料导致的申请延误、退回或拒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已收取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9.4 第三方因素免责:因第三方机构(如银行、审计师、律师、公证处、翻译机构等)处理延误或失误导致的申请延误或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5 政策变化免责:因SFC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政策变化、法规修订、审批标准调整、系统故障等非乙方可控因素导致的时效延误或申请失败,仁港永胜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9.6 不可抗力免责:因战争、自然灾害、疫情、政府行为、社会动乱、网络攻击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7 违规操作免责:如甲方明知某些操作(包括但不限于RO挂名、资金证明瑕疵、虚构工作经历、隐瞒不良记录等)不符合SFC合规要求仍坚持进行,由此引发的一切拒批风险、监管处罚及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8 额外费用免责:如有任何因申请需要而产生的额外法律、翻译、认证、公证、监管沟通、系统建设、人员招聘等费用,乙方将提前书面通知甲方。该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9.9 间接损失免责: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对甲方因本协议项下服务而遭受的任何间接损失、附带损失、特殊损失、惩罚性损失或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a)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提供服务,直至甲方结清全部欠款。逾期超过 30个日历日 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且甲方仍须支付未付的到期款项。
(b)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的陈述、保证与承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c)若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材料、涉嫌违法犯罪、拒不配合补充材料、未能满足SFC的法定条件等)导致申请无法继续,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a)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
(b)如因乙方严重过失导致申请材料丢失或未按约定递交,乙方应负责重新准备或递交,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总额)。
(a)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b)任何一方有权在对方发生重大违约且经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未予纠正的情况下,单方解除本协议。
(c)协议解除不影响守约方依据本协议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权利。
11.1 双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机密、财务数据、个人隐私、客户信息及申请材料(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11.2 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保密信息:
(a)依据香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b)香港证监会或其他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强制性命令或要求;
(c)为履行本协议而必须向乙方的专业顾问(如律师、会计师)披露的,且该等专业顾问已承诺保密;
(d)该信息已成为公开信息(非因违反保密义务所致)。
11.3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3年内 继续有效。
12.1 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为甲方编制的合规手册、商业计划书模板、风险管理文件模板等文件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仅享有为申请SFC牌照目的而使用该等文件的非独占性许可。
12.2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上述文件转让、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13.1 甲方声明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不涉及任何洗钱、恐怖融资、贪污贿赂或其他非法活动。
13.2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对甲方进行客户尽职调查(CDD),甲方须予以配合。
13.3 如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存在任何可疑交易或违法行为的迹象,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服务,并有权(但无义务)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函件及其他通讯,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
地址:九龙尖沙咀广东道 28 号力宝太阳广场 8 楼 888 室
收件人:刘老板
电话:13888888888
乙方送达地址:
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西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 香港环球贸易广场86楼
收件人:唐上永
电话:+852 3050 1899
14.2 通知以专人送达的,送达之日为通知生效日;以挂号邮件送达的,邮寄后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以电子邮件送达的,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14.3 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15.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15.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期限为争议发生之日起 30个日历日。
15.3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起诉讼。
15.4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16.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16.4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更,须经双方书面签署方可生效。
16.5 本协议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6.6 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服务委托给其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执行,但乙方仍为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责任主体。
16.7 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6.8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条款的解释。
乙方特此提示甲方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17.1 SFC牌照申请具有不确定性,乙方无法保证申请一定获批。甲方应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作出委托决定。
17.2 SFC对RO的资质审核极为严格,不接受仅在名义上受聘但实际并无参与监督业务的RO。甲方应确保所聘RO具备实质性监督职责。
17.3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申请过程中及获批后持续满足SFC的财政资源要求。速动资金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将构成违规,可能导致牌照被暂停或撤销。
17.4 获批牌照后,甲方须持续履行各项合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提交财政资源申报表、经审计账目、持续培训、年费缴纳等),否则可能面临SFC的纪律处分。
17.5 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乙方对甲方业务模式、投资策略或经营行为的任何背书或担保。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委托人):ABC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姓名:刘老板
职务:董事
公司印章:
日期:2026年_月_日
乙方(受托人):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姓名:唐上永
职务:业务经理
公司印章:
日期:2026年_月_日
见证人(如适用):
签字:______
姓名: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
日期:2026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