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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助注册香港证监会SFC受规管类别牌照服务协议(样式)

时间:2026-05-22 16:13:30 阅读:201

委托协助注册香港证监会SFC受规管类别牌照服务协议(样式)

(申请类别:香港证监会SFC 9号牌)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6年 05月22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

协议双方

甲方(委托人)
公司名称:ABC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BC Limited
商业登记证号码:ABC88888
注册地址:九龙尖沙咀广东道 28 号力宝太阳广场 8 楼 888 室
董事代表:刘老板
联系电话:13888888888

乙方(受托人)
公司名称: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商业登记证号码:75707138
注册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西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 香港环球贸易广场86楼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唐上永
联系电话:+852 3050 1899


鉴于甲方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SFC”或“香港证监会”)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牌照,乙方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服务经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范围

1.1 服务项目: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申请香港证监会SFC 9号牌(提供资产管理)提供顾问及协助注册服务。
1.2 SFC 9号牌业务范围
(a) 以全权委托形式为客户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
(b) 以全权委托形式管理基金。
1.3 服务周期:预估为 6至12个月(以收到甲方完整且符合SFC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算,具体时间以香港证监会实际审批进度为准)。
1.4 服务界限:乙方仅提供顾问、协调及代为递交申请服务,不保证牌照的最终审批结果及确切获批时间

第二条 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2.1 牌照申请服务费用:总计 600,000港币(大写:陆拾万港元整)。
2.2 税务说明:本协议所列费用全部不含税。甲方支付款项时,需按实际产生的税费叠加支付。
2.3 其他费用说明(由甲方另外承担,不包含在上述服务费中):
(a) 负责人员(RO)薪酬:申请SFC 9号牌需至少聘请2位合资格的负责人员(RO)。目前市场薪酬参考为每位每月40,000至50,000港币。若甲方预算有限,乙方可按甲方预算协助寻找合适人选(如其中一位挂名以降低薪酬),但甲方须清楚知悉并确认,此操作不符合SFC的严格监管要求,且挂名的RO不会为公司签署任何文件。由此产生的任何监管风险、法律责任及额外费用,均由甲方全权承担。
(b) 办公地址租赁费:符合SFC要求的独立办公地址,参考租金约8,000港币/月。乙方可协助寻找,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业主。
(c) 续牌及维护费用:每年续牌费用及日常合规维护费用,以当年实时报价为准。
(d) 第三方及政府规费:包括但不限于SFC官方申请费、翻译费、公证认证费、法律意见书费用、审计报告费用等,均由甲方实报实销或直接支付。若有任何额外费用,乙方将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条 甲方申请SFC 9号牌的条件及资金要求

甲方确认其已知悉并承诺满足以下申请香港SFC 9号牌的法定条件及资金要求:

3.1 公司主体要求
(a) 甲方必须是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
(b) 公司业务架构必须良好,具备完善的合规、风控及内部审计制度,能够合理应对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危机。
(c) 需具备符合SFC要求的实体办公场所(不可为虚拟地址),且该处所必须安全、获适当地分隔、可上锁并供法团专用。

3.2 核心人员要求
(a) 负责人员(RO):至少需要两名以上的负责人员直接监督拟进行的有关活动。其中至少一名RO必须时刻监督有关业务且须居住于香港;至少一名RO必须为执行董事。RO需具备相关的行业资格证书(通过SFC指定的Licensing Examination考试或获得豁免)或具有至少3年以上资产管理相关行业经验。所有RO及高管必须符合SFC的“适当人选”(Fit and Proper)规定。
(b) 具备相应的董事、高级管理层(MIC)及核心职能主管。

3.3 资本要求(法定财务资源规则)
(a) 不持有客户资产的情况(小9号牌):无最低缴足股本要求,但流动资本金(速动资金)最低数额须维持在 10万港币
(b) 其他情况(大9号牌)缴足股本的最低数额须为 500万港币,流动资本金的最低数额须维持在 300万港币
(c) 运营资金建议:除法定最低资本外,SFC要求申请人提供获发牌后首六个月的营运开支预测。乙方强烈建议甲方准备至少 150万至180万港币(或8至12个月的营运开支)作为初始运营资金,以证明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资金必须为即时可用资金(如银行存款),且须提供合法资金来源证明。

第四条 甲方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

甲方须确保向乙方提供以下真实、准确、完整且最新的材料,以便乙方提交申请:

4.1 公司主体及资质文件

  1. 公司注册证书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2. 商业登记证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ion)
  3. 公司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4. 股东名册及股权架构图(需穿透至最终实益拥有人 UBO)
  5. 香港本地办公地址证明(如租赁协议、物业产权证明及符合SFC要求的平面图)
  6. 公司组织架构图及部门职责说明

4.2 资本证明与财务文件

  1. 最近12个月的审计报告(需由香港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如适用)
  2. 资金来源证明(如股东出资协议、银行流水,需提供过去6个月的银行对账单,证明资金来源合法且无异常大额收支)
  3. 资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明)
  4. 未来6个月的财务预测(包括运营成本、人员开支、合规费用等)

4.3 董事、大股东及核心人员(含RO)资料

  1. 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护照及身份证)
  2. 地址证明(最近6个月内的银行对账单、水电煤气单等)
  3. 个人财务状况证明及资产证明
  4. 学历证明(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5. 专业资格证书文件(如SFC LE考试成绩单、CFA、FRM等)
  6. 经验证明(如雇主推荐信、岗位职责说明,需证明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经验)
  7. 董事及RO的合规承诺函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4.4 业务及合规文件(乙方可协助起草,甲方需提供核心商业逻辑)

  1. 商业计划书(包括目标客户、投资策略、产品服务、风控逻辑等)
  2. 合规手册(涵盖反洗钱AML、利益冲突管理、客户资产保护等)
  3. 风险管理手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评估)
  4. 业务连续性计划 (BCP) 及灾难恢复方案 (DRP)

第五条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5.1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2 甲方承诺,成功获批SFC 9号牌照后,保证该牌照及公司仅用于香港法律法规允许的合法经营活动。
5.3 甲方承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SFC的各项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源规则、反洗钱规定、客户资产隔离等)。
5.4 责任承担与乙方免责:甲方承诺,绝不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不会给乙方带来任何麻烦。若因甲方的经营行为、材料造假、隐瞒事实、违规操作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监管机构调查、处罚,或把乙方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中,全部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资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律师费、诉讼费、赔偿金等)均由甲方全额负责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免责声明(Professional Disclaimer)

为维护乙方合法权益,双方明确同意以下免责条款:

6.1 审批结果及时间免责:仁港永胜(乙方)仅提供顾问及协调服务,不保证牌照的最终审批结果,也不保证确切的审批时间。所有审批决定及进度最终以香港证监会(SFC)及相关监管机构的实际审批为准。
6.2 材料真实性免责:客户(甲方)须绝对确保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与资料真实、完整且符合法规要求。因甲方提供虚假、不实、过期或不完整资料导致的申请延误、退回或拒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已收取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6.3 第三方及不可抗力免责:因监管机构政策变化、审批流程调整、SFC系统故障、第三方机构(如银行、审计师、律师)处理延误、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可控因素导致的时效延误或申请失败,仁港永胜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6.4 违规操作免责:如甲方明知某些操作(如RO挂名、资金证明瑕疵等)不符合SFC合规要求仍坚持进行,由此引发的一切拒批风险、监管处罚及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5 额外费用免责:如有任何因申请需要而产生的额外法律、翻译、认证、公证、监管沟通、系统建设等第三方费用,乙方将提前书面通知客户,该等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 双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机密、财务数据、个人隐私及申请材料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7.2 除非依据香港法律法规要求或香港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强制性命令,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保密信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与协议解除

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8.2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直至甲方结清款项。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8.3 若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材料、涉嫌违法犯罪、拒不配合补充材料等)导致申请无法继续,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9.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附则

10.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委托人):ABC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公司印章:

日期:2026年 05月22日

乙方(受托人):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公司印章:

日期:2026年 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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