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SFC第1号牌:证券交易牌照申请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申请注册常见问题解答,由仁港永胜唐生撰写讲解。
适用于申请香港证监会第1号牌(Dealing in Securities)的机构或个人,涵盖业务范围、RO条件、资本金、流程、费用、审查重点、维护义务等实务问题。
答:SFC第1号牌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规定的受规管活动之一,允许持牌人:
为客户买卖证券(港股、美股、债券等)
以自营账户进行证券买卖(自营交易需特别审批)
提供证券经纪服务
分销投资产品(如基金、债券)
可延伸至ESOP、结构性票据、SPAC咨询等产品
✅ 若拟从事证券相关投资顾问服务,还需申请第4号牌(就证券提供意见)。
答:
| 公司类型 | 资本要求 | 说明 |
|---|---|---|
| 不持有客户资产 | 实缴资本不少于500,000港元 | 无需托管客户资金,仅撮合交易 |
| 持有客户资产 | 实缴资本不少于3,000,000港元 + 速动资金要求 | 须设立客户账户并执行资金隔离 |
✅ 持牌公司如要接触客户资金,必须开立受托客户资金账户(Trust Account),并配合外部审计制度。
答:
至少需1名RO,如业务活跃或涉及交易权,建议配置2名RO;
至少1名RO需常驻香港;
RO需通过LE Paper 1、7及8(或豁免);
RO需具备至少3年相关经验(证券交易、合规、风控等);
实务中SFC会考察RO是否真正履职,如是否签署报表、参与内部控制等。
答:证监会将重点审查:
申请人结构是否透明(UBO、控股链、资金来源);
RO是否具备实际管理能力(职责说明 + 面试);
合规制度是否完善(KYC/AML政策、系统日志等);
是否有真实营运计划(商业计划书 + 财务预测);
是否有交易系统与风控架构(IT系统审查、权限分层说明等)。
✅ 大多数情况下,SFC会要求面谈RO及董事,对“空壳+挂名”行为零容忍。
答:不自动获得交易权。获得第1号牌后,若需:
直接接入香港交易所(HKEX)进行证券交易撮合;
使用交易系统(如AMS/3);
则必须另行申请成为交易所参与者(Exchange Participant),包括:
申请HKEX会员资格;
配合设立AMS系统接入;
缴纳交易所保证金(通常 ≥ 1,000万港元);
配合技术审查和合规压力测试。
✅ 实务中,很多持牌人通过第三方交易所成员“白标”方式接入,不申请交易权,仅提供经纪服务。
答:
| 阶段 | 预计时间 |
|---|---|
| 前期准备(公司注册 + 材料准备) | 1~2个月 |
| SFC受理 + 初步审查 | 1~2周 |
| SFC补件 + 面谈 + 审核 | 3~6个月(视补件效率) |
| 总体预计周期 | 4~8个月 |
⚠️ 如涉及外资结构、多层控股、高风险国家资金或多项牌照联申,周期将明显延长。
答:
| 项目 | 金额 | 备注 |
|---|---|---|
| 政府官费(公司) | HK$4,740 | 每项受规管活动(如申请1+4号,则为2×4,740) |
| 政府官费(RO) | HK$2,950 | 每人每项活动 |
| 政府官费(代表) | HK$1,790 | 非RO的持牌代表 |
| 会计审计费 | HK$30,000~80,000/年 | 视公司复杂度而定 |
| 顾问服务费 | HK$150,000~300,000+ | 包括申请文件准备、培训、系统规划等 |
| LE考试费用 | 每科约HK$1,200 | RO必须考试或豁免 |
答:
RO无法证明“适当人选”(经验不足或无法解释履职内容);
商业计划书流于形式,无法支撑营运真实性;
合规制度缺失,无法说明如何做KYC/AML;
系统架构不合规,例如交易系统无日志、权限无法审核;
公司结构不清晰,UBO穿透不完整或不符合监管要求;
存在“名义董事”、“外包RO”等违规迹象。
答:
| 项目 | 周期 | 说明 |
|---|---|---|
| 财务审计 | 每年 | 须委任认可核数师提交年度财务报表 |
| FRR监管报表 | 每月 + 每半年 | 资产负债、速动资金、客户资产报告 |
| 合规培训 | 每年至少1次 | 全员AML、KYC、产品适当性等 |
| STR报告 | 实时 | 如发现可疑交易,须向JFIU报送 |
| 公司结构变更 | 实时 | 股东、董事、RO更动需即时报SFC |
| 年费缴交 | 每年 | 维持持牌状态必须交官费 |
答:
SFC第1号牌作为法团牌照,必须由香港注册公司作为申请人。个人不能直接申请“牌照”,但可申请成为:
持牌代表(Licensed Representative):为已持牌公司提供服务;
负责人员(Responsible Officer, RO):担任该牌照公司的法定责任管理人之一;
董事(Director):如符合适当人选要求,可兼任RO。
✅ 法团与个人的角色需明确区分:
牌照归属在公司,
但RO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
答:
持牌法团必须为香港注册公司;
境外公司可作为控股股东,但需:
提供UBO结构图及最终受益人尽调材料;
说明资金来源、股东适当人选、合法经营证明;
若属高风险辖区,SFC审查力度将大幅提升。
✅ 实务中常见结构为:
海外母公司(如Cayman、新加坡)→ 香港持牌公司 → 本地运营
答:可以。以下组合最为常见:
| 组合 | 应用场景 |
|---|---|
| 第1类 + 第4类 | 提供证券交易服务 + 投资建议(常见于券商) |
| 第1类 + 第4类 + 第9类 | 提供证券交易 + 咨询 + 资产管理(完整金融服务结构) |
| 第1类 + 第2类 + 第3类 | 提供全市场交易平台服务(需联交所及结算所交易权) |
⚠️ 联合申请将提高材料要求、审批周期、合规架构搭建复杂度。
答:SFC要求申请人具备稳定、安全、可审计的系统架构,包括:
交易平台接入能力(如通过HKEX、Bloomberg、IB等);
系统权限管理机制(员工操作权限应可分层追踪);
日志备份制度(含KYC、订单记录、访问日志等);
客户资金监控系统(若持有客户资产);
审计追踪功能(须满足SFC《电子交易守则》)。
✅ 不强制开发自有系统,可使用第三方系统,但须说明其合规性、审计功能及技术支持方案。
答:
| 项目 | 要求 |
|---|---|
| 最少董事人数 | 2名以上 |
| 公司秘书 | 必须设立(可聘请外部专业秘书公司) |
| 高管/董事要求 | 至少1人具备相关经验(如RO) |
| 管理实质性 | 董事应对公司有实际控制与参与,SFC反对“挂名董事” |
✅ 金融从业背景不是强制,但申请中若董事/股东毫无经验,可能被SFC要求额外说明或面试。
答:可能会。
SFC有权在审批过程中或发牌前进行现场审查(Pre-Licensing Onsite Inspection),重点核查:
公司实际存在(不是虚拟地址);
是否有实际营运人员、系统设备;
文件是否真实、系统是否运作;
RO是否实际在岗、是否熟悉操作制度。
✅ 建议申请人预设办公地址具备真实业务功能,避免因“虚设公司”被拒牌。
答:
暂停业务:需向SFC报备,可暂不营运,但每月仍需提交报表,年审持续;
公司转让/变更大股东:
必须事前获得SFC批准;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接受尽职调查;
涉及控制权变更(如50%+),SFC审查非常严格;
放弃牌照:
须向SFC递交退牌申请;
公司需清算客户资产、交回牌照;
所有报表需结清、银行账户核销。
✅ 持牌公司如无业务但不退牌,可能被SFC质疑“壳公司”行为。
答:可以,但须满足以下前提:
必须具备完整的合规制度、RO、系统说明;
必须设立实际办公场所(不能为虚拟地址);
须提交商业计划书说明未来业务安排;
即便暂无客户、无交易,也需每月按时报送FRR表格,完成年审审计。
✅ 常见用法:
先申请持牌地位,后期再开展业务;
与境外母公司整合系统、等待系统对接前的“空壳持牌准备期”。
⚠️注意:SFC不接受“挂牌无实务+挂名RO”的结构,申请前务必制定真实可行的营运计划。
答:可以,但须符合以下标准:
| 项目 | 要求 |
|---|---|
| 独立区域 | 拥有独立锁门空间,非开放工位 |
| 名称标识 | 清晰展示公司名称于办公室门牌上 |
| 文件存储 | 配有文件柜,合规档案可妥善存储 |
| 通讯系统 | 拥有独立电话、传真、电邮等沟通手段 |
| SFC实地考察 | 能配合实地核查、面谈、系统演示等 |
✅ 实务建议:优选支持金融行业的专业服务办公室,如中环或金钟的专属金融办公中心。
答:申请SFC第1号牌RO通常需通过以下三科LE(Licensing Examination):
| 科目 | 内容 | 备注 |
|---|---|---|
| Paper 1 | 基本证券法规 | 所有申请人必考 |
| Paper 7 | 证券交易业务 | 针对第1号牌 |
| Paper 8 | 资产管理业务 | 联合申请第9号时才需 |
✅ 豁免机制:
如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豁免部分科目:
持有海外金融监管牌照(如FCA、ASIC等);
曾担任相关职务(如分析师、交易员、合规经理);
拥有相关学历(如CFA持证人、法学硕士等);
近3年内已取得同类SFC牌照代表。
⚠️是否豁免,由SFC个案审批,不可视为自动生效。
答:严格禁止挂名行为。SFC高度重视RO的实际履职能力。具体要求:
RO必须对第1号牌业务有实际管理与控制;
须能证明参与日常营运、合规、风控、报表;
若RO同时任职于多个法团,SFC将进一步调查其时间分配与管理能力;
如被发现为“名义负责人”,可能被撤销RO资格或罚款。
✅ 实务建议:
设置RO值勤日志;
保留RO签署的内部指引、合规报告、培训记录;
配合SFC突击访谈安排。
答:可以,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获SFC批准持有客户资产的权限;
开立受托客户账户(Client Trust Account);
设置三方对账机制(客户-公司-银行);
每日对账,月结客户结单;
接受持牌外部审计师对“客户资产保障机制”进行独立审查;
遵守《客户款项规则》《客户证券规则》等条文。
⚠️ 一旦持有客户资产,监管义务、速动资金要求、技术系统门槛将同步提升,审计压力显著上升。
答:可以部分外包,但需遵守下列合规前提:
| 外包项目 | 是否允许 | 监管要求 |
|---|---|---|
| 后台行政(如开户、清算) | ✅ | 须签署服务协议,并通知SFC |
| 交易系统 | ✅ | 须确保可审计 + 日志 + 冗余 |
| KYC审核 | ❌ | 客户身份核查应由持牌公司完成 |
| 合规职能 | ❌ | MLRO、RO职责不可外包 |
✅ 外包不等于免责,最终责任仍由持牌公司承担。SFC对外包服务将抽查“监管控制链”。
答:SFC要求申请人在递交牌照申请时提供详尽的商业计划书(Business Plan),内容需涵盖如下:
| 模块 | 内容说明 |
|---|---|
| 公司背景 | 公司结构、股东构成、董事及高管简介 |
| 受规管活动说明 | 具体申请的牌照类别及拟进行的活动 |
| 客户目标群体 | 拟服务的客户类型(零售、专业投资者、机构) |
| 收入来源 | 佣金、差价、顾问费、投顾收入等 |
| 风险控制 | 内部控制、员工合规培训、AML/KYC机制 |
| IT系统架构 | 交易系统、权限管理、数据存储备份等 |
| 组织架构图 | 明确RO、董事、合规主管、营运主管等人员配置 |
| 合作方说明 | 介绍所用银行、清算代理、系统供应商等 |
✅ 建议附上:
客户流程图(开户—交易—结算)
收益模型图解
第三方系统合规说明书
答:不是必须。
RO可为:
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
公司雇员(不持股)
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有权管理申请中的受规管活动;
实际参与日常合规与管理;
属于香港常驻人员;
经SFC审批通过为RO适当人选。
⚠️ 若RO为“非董事”,建议公司提供《授权信》确认其职责及权限。
答:可以。SFC并未禁止持牌法团通过线上平台或移动App提供证券交易服务,但须:
平台系统合规:
满足《电子交易守则》要求;
有适当权限分层、日志记录、订单追踪。
客户识别机制完备:
可远程开户、上传KYC文件;
需配合视频识别或双重认证机制(如香港eKYC标准)。
告知客户使用风险与免责:
在平台上设置明确风险披露;
提供“电子确认”功能。
系统容灾与数据备份:
系统应设有冗余;
日志与客户交易指令须保留不少于7年。
✅ 建议:如采用第三方SaaS系统,应提供系统服务协议、审计报告或说明信,说明其合规性与安全性。
答:
每项申请的受规管活动至少须设一名RO;
同一人可同时担任多个受规管活动的RO(例如同时为1号和4号牌RO);
但公司整体至少要有两名RO,其中一人常驻香港。
✅ 举例说明:
| RO姓名 | 职责牌照 | 是否驻港 | 可否兼任 |
|---|---|---|---|
| 陈先生 | RO for Type 1 | 是 | 可兼任 Type 4 |
| 李小姐 | RO for Type 4 & 9 | 否 | 作为后备RO |
答:
公司申请时可外包会计服务;
但发牌后须聘请香港注册认可的持牌审计师,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及提交合规财报。
主要义务包括:
编制并按时提交《财务资源申报表(FRR)》;
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对客户资产(如有)进行独立审计确认;
如持有客户资产,还须提供客户资产声明(Client Money Report)。
✅ 可委托持牌专业机构完成以上职能,SFC要求签署明确协议并保留记录。
答:可以重新申请,但需注意:
SFC记录所有申请历史;
拒绝原因将作为未来评估的依据;
建议在重新申请前补足前次不足之处,并由专业人士协助预审;
不可频繁递交不完整材料或试图“撞运气”式申请,这将严重影响SFC对申请人适当性的评价。
⚠️ 若因重大诚信问题被拒,未来重新申请可能难度极大。
答:可以,但须确保该RO能同时胜任多个类别的监管要求。
| 条件 | 说明 |
|---|---|
| 专业知识 | 须对不同牌照下业务具备专业认知(如证券交易、投资顾问、资产管理) |
| 时间投入 | 须提供合理时间履行每类业务的RO职责 |
| 冲突隔离 | 如涉及潜在业务冲突,须设有内部防火墙 |
| 文件证明 | 可附“职责说明信”,注明每类牌照下的管理责任与实际控制范围 |
⚠️ SFC可能会要求提供更清晰的职责分工图表及访谈确认其覆盖能力。

答:SFC对系统架构有三方面关注:
| 模块 | 最低标准 |
|---|---|
| 系统日志 | 必须保存交易指令、用户权限、订单更改日志 ≥ 7年 |
| 数据备份 | 至少每日备份一次,并异地存储 |
| 灾备能力 | 有应急恢复计划(DRP),建议年检一次 |
| 权限控制 | 系统使用权限分层,并可查询访问记录 |
| 接入控制 | 非授权IP/用户无法接入内部平台 |
如使用第三方系统,须提供:
系统供应协议;
供应商背景说明;
服务器所在地说明信;
合规说明报告。
答:SFC未设定强制“人数要求”,但对核心职能的独立性与有效性有如下要求:
| 职能 | 建议人员配置 | 是否可兼任 |
|---|---|---|
| RO(负责人员) | 至少2名,其中1人驻港 | 不可由非高管挂名 |
| MLRO(洗钱报告官) | 1名 | 可由RO兼任,但须实际履职 |
| 合规主管 | 1名 | 可与MLRO合一 |
| 财务负责人 | 1名 | 不建议由RO兼任,需具专业资格 |
| IT安全负责人 | 可外包 | 须提供SLA服务协议与合规保证 |
✅ 小型机构在初期可由部分董事交叉担任,但需通过制度明确分工、职责、回避机制。
答:不会直接影响审批,但监管责任更重:
| 项目 | 监管关注 |
|---|---|
| 客户适当性 | 必须有合理了解客户来源、投资目的、风险偏好 |
| KYC远程机制 | 须符合非面对面开户的KYC强化要求 |
| 客户风险披露 | 须提供中英文版披露与电子确认机制 |
| 跨境法律风险 | 建议提交法律意见书说明业务不违反客户所在国法律 |
SFC将要求你提交风险控制说明、客服安排机制、语言支持机制等辅助材料。
答:可以同时申请第1、4、9号等多类牌照(即“联类申请”)。
同一批资料可支持多类牌照,提升效率;
多牌照结构便于搭建一站式券商平台;
系统设计可一次性通过(避免重复改造);
可节省部分SFC审批时间(并行处理)。
| 项目 | 要点 |
|---|---|
| 商业计划书 | 须分别陈述每类业务结构与人员安排 |
| RO配置 | 每类受规管活动至少1名RO(建议总2名以上) |
| 财务资源 | 按所有类别中最高速动资金要求准备 |
| 系统设计 | 须支持多牌照下不同服务(交易/投顾/管理) |
答:SFC不反对“共用地址”,但关键看是否具备实际独立营运能力与监管配合条件。
| 要素 | 要求说明 |
|---|---|
| 独立空间 | 至少有1个实体工位(可加装门禁/锁柜) |
| 公司门牌 | 须在该地址展示持牌法团公司名称 |
| 文件储存 | 可安全存放合规、财务、客户资料等 |
| 访问权限 | SFC进行实地巡查时可独立访问办公点 |
| 电话/传真 | 有独立接听/转线安排 |
常见做法:
租用商务中心独立间(如WeWork企业方案、Regus金融专区);
与集团其他持牌实体共用楼层,但各设专属区域。
⚠️若仅为挂名地址、无人执勤、缺乏文件留存空间,极大可能被拒。
答:
SFC要求至少一名RO为香港常驻人员;
其他RO、董事可在境外,但需确保履职能力;
如非驻港人士担任RO,SFC会询问其每日管理方式、时差安排、通讯记录、是否设有值勤机制。
补充建议:
提供《RO职责说明书》+ 每月工作记录;
安排专线VPN与远程桌面支持;
年内到港与SFC面谈或公司内部合规会议参与记录可加分。
答:可以,SFC允许授权第三方(如会计师、合规顾问)为申请过程联络人。
| 项目 | 要求 |
|---|---|
| 授权信 | 须签署正式授权书(指定公司与指定联系人) |
| 备案提交 | 须随申请一同递交,明确联络方式与权限 |
| 实际访问 | 若SFC要求面谈/巡查,仅接受公司RO或高管出席 |
| 文件流转 | 须留有记录、可追溯、可交叉验证真实性 |
✅ 多数专业团队可协助对接WINGS系统、补文件、协助SFC答复函件等,提升通过率。
答:根据过往经验与SFC反馈,常见失败理由如下:
| 原因类别 | 典型示例 |
|---|---|
| RO不具胜任力 | 无真实证券经验、未通过考试、履历夸大 |
| 无实体办公室 | 使用虚拟地址、无独立办公设备 |
| 不具商业实质 | 资金未到位、计划书空泛、全靠“挂名”团队 |
| 控股结构不清 | 控股路径复杂无披露、UBO穿透不清晰 |
| 系统不合规 | 无日志、交易权限不分级、数据无备份 |
| 文件不完整 | 漏提交补充表格、公司章程、合约等资料 |
| 背景审查问题 | 股东或董事有被处罚、破产、涉诉记录未披露 |
✅ 建议由专业顾问进行“预审”与“风险排查”,一次性提交合规完整的申请包,提升成功率。
答:不必然影响,但需明确如下几点:
业务分离说明信:
确认香港持牌公司与内地公司业务、客户、账户、系统均为独立;
无“转单”、“借牌”行为。
集团结构披露:
SFC关注UBO是否透彻,内地公司是否属同一控制方;
集团图须标明全体实体、控股比例、地区分布。
合法性说明(如内地公司为互联网券商):
提供该公司合规说明或经营许可证明;
若其无证经营、被境内查处,可能间接影响香港申请。
答:获批后仍需完成以下事项方可正式营运:
| 项目 | 内容说明 |
|---|---|
| 客户资产权限审批 | 如计划持有客户资产,需另行申请批准 |
| 披露文件备案 | 须在官网展示披露声明、公司名称、受规管类别 |
| 聘任审计师 | 须备案持牌审计师,并通知SFC |
| 备案银行账户 | 包括公司营运户、客户信托户(如有) |
| 完成内部培训 | RO及员工完成合规指引与AML培训 |
| 签署监管承诺书 | 核心高管、RO、董事等需履行承诺信 |
建议准备“开业清单”,逐项打勾,避免监管缺漏。
答:SFC要求持牌法团需设立以下银行账户,以确保客户资产与公司资金严格隔离。
| 账户类型 | 用途 | 是否强制要求 |
|---|---|---|
| 公司营运账户 | 公司日常开支、收取佣金、支付工资等 | ✅ |
| 客户信托账户(Client Trust Account) | 存放客户资金 | ✅(如持有客户资产) |
| 客户证券账户(如透过券商) | 与第三方结算平台合作账户 | ⚠️视营运安排而定 |
注意事项:
客户信托账户必须以客户名义或“XXX Ltd - Client Trust”名称开设;
须提供银行函确认该账户受信托保障;
不得将客户资金混用作公司流动资金;
所有转账均须保留日志和审批记录,便于审计与监管复查。
答:在牌照尚未获批前,不得进行“受规管活动”,包括:
提供证券交易服务;
游说客户买卖股票;
使用“持牌券商”等称谓;
签订正式证券服务协议。
| 活动 | 是否允许 | 注意事项 |
|---|---|---|
| 建立官网 | ✅ | 须注明“尚未持牌”、“正在申请中”等说明 |
| 客户兴趣登记 | ✅ | 不得收取任何资产或做出投资建议 |
| 发布教育内容 | ✅ | 不可涉及推荐具体投资产品 |
| 组织研讨会 | ✅ | 须以教育为导向,不得宣传业务启动日期或合规承诺 |
⚠️如被SFC发现“未持牌先营运”,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甚至黑名单记录。
答:不强制,但需根据业务规划选择:
| 模式 | 是否需交易权 | 备注 |
|---|---|---|
| 接入香港交易所(联交所) | ✅ | 须申请交易席位与交易所会员资格 |
| 作为介绍经纪商(IB) | ❌ | 与有交易权券商合作,后台撮合交易 |
| 使用第三方结算平台 | ❌ | 常用于电子交易平台模式 |
如无意申请交易权,须提交合作券商的备忘录与托管协议,SFC需确认交易安全、客户资产保障机制。
答:SFC对系统架构的清晰描述和控制保障机制非常关注,但并不强制自建。
| 类型 | 特点 | SFC关注点 |
|---|---|---|
| 自建系统 | 系统完全可控、需较高技术能力 | 是否具日志、权限、灾备、审计等功能 |
| 使用第三方系统 | 成本低、部署快,适合初创团队 | 是否已完成合规评估与SLA协议 |
提交材料需包含:
系统结构图;
使用模块清单(订单撮合、权限管理、日志备份等);
第三方供应商资质说明;
系统合规报告(可由IT顾问或审计机构提供);
答:可行,但需重点说明业务划分与人员独立性:
| 要素 | 说明 |
|---|---|
| 公司改组 | 持牌业务须由独立法团经营,不得与原媒体/资讯服务混同 |
| 人员区隔 | 须明确哪些人员负责券商业务、哪些负责非受规管业务 |
| 披露透明度 | 须在官网、客户合约等处清楚说明受监管业务范围 |
| 信息防火墙 | 如同时经营资讯与交易平台,需设隔离机制防止利益冲突 |
| 客户保护机制 | 不得误导客户认为非持牌业务受SFC监管 |
⚠️SFC极为关注**“混业模糊”**,尤其是借FinTech名义从事未经许可的证券服务,务必提前规范架构。
答:不影响申请,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 要求 | 说明 |
|---|---|
| 控股结构图 | 必须清晰显示最终控权人(UBO),穿透至自然人 |
| 控股说明信 | 解释境外母公司业务背景、与香港实体的关系 |
| 合规性声明 | 境外母公司无重大诉讼、未被金融监管机构惩罚 |
| 管治机制 | 董事会是否独立,香港是否有实质性运营 |
| 监管协调 | 如境外实体受当地监管,需注明监管机构及牌照情况 |
SFC常关注是否“境外控股+香港空壳”模式,需证明香港实体有实质运营能力、独立决策权。
答:可以更换,但可能会影响审批进度,须及时提交更新文件。
| 步骤 | 文件要求 |
|---|---|
| 提交更改申请 | 使用WINGS系统变更RO/董事信息 |
| 补交履历与证明 | 提交新RO的CV、学历、牌照证明、诚信声明等 |
| 解释说明信 | 说明更换原因,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评估 |
| 更新组织图 | 包括董事会架构、RO分工图 |
SFC特别关注:更换是否为“规避审查”、新RO是否具有真实经验与胜任能力。建议如非必要,尽量避免在申请阶段更换RO。
答:可以在初始申请中一次性申请多类受规管活动,例如同时申请第1号(证券交易)+ 第4号(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9号(资产管理)。
可共享RO与合规架构,节省人力与成本;
SFC可一并审批,提高整体效率;
有利于未来业务扩展,不用重复申请流程。
注意事项:
每类活动都需对应的胜任人员(特别是RO);
每类活动有独立的最低财务资源要求(须合并满足);
须在申请表格中明示全部申请类别及其营运说明。
答:不强制要求公司名称中包含“证券”、“资本”等字样,但建议在:
商业登记证(BR)附注标明受规管活动范围;
名称过于通用(如“ABC Limited”)时,建议使用英文宣传名或简称,便于客户识别业务范围;
网站及宣传材料中清晰披露为SFC持牌法团及所持牌照类别。
如确需更名,可于公司注册处办理改名手续,再向SFC更新WINGS信息即可。
答:若SFC认为申请需澄清,通常会安排面谈或电话会议,建议:
| 项目 | 建议 |
|---|---|
| 出席人员 | 至少包括申请人RO、董事、如有顾问可陪同 |
| 准备内容 | 熟悉申请内容、业务模式、资金结构、系统架构 |
| 问题类型 | 多为:RO履历、实际管理机制、客户接收流程等 |
| 材料支持 | 可带上业务说明书、风险控制图、组织架构图辅助讲解 |
RO需亲自出席,展示“胜任及适当人选”的真实执行力。若RO为非中文母语者,建议准备英文面谈稿。
答:通常情况如下:
| 时间节点 | 内容说明 |
|---|---|
| 提交日起1-2周内 | SFC初步受理、发出确认信 |
| 2-4周内 | SFC审阅申请文件,首次发函要求补件 |
| 6-12周内 | 往返补件、面谈等审查程序 |
| 3-6个月 | 若资料完整、RO胜任,可能获批 |
| 超过6个月 | 若结构复杂、控股不清晰、RO不足,或长期无回应,可能延迟甚至被退件 |
建议:
一次性提交完整资料;
RO履历及配套文件准备完善;
每次SFC提问须迅速、准确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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