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适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适当人选规定详细介绍请问有吗?
答复:有,以下是由仁港永胜唐生讲解,关于适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适当人选规定详细介绍,详细内容如下: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2023年6月》的相关规定,申请成为持牌人的人士必须使证监会信纳其为适合获得牌照的“适当人选”,且在获发牌后,仍需保持这一资格。证监会在评估某人是否为适当人选时,主要参考《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1)条及《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J(1)条列出的因素。无论该事项发生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以下是对这些标准的进一步解释:
适当人选首先需要表现出良好的财政状况和偿付能力。证监会会关注以下几方面:
证监会要求申请人具备足够的学历、资历及经验,特别是对于其拟从事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相关职能。对于未达到以下标准的申请人,证监会通常不会视其为适当人选:
年龄及能力:如申请人年龄未满18岁,或其无法证明具有有效、充分能力履行其职责,证监会可能认为其不适合担任持牌代表。
相关学历和行业经验:
证监会要求申请人展现出能够胜任、诚实、公正并遵守相关法规的能力。具体包括:
精神健康状况:如果申请人曾为《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2条所定义的病人,且证监会认为其过往经验和资历不足以确保履行职责,则可能被认为不适合担任持牌人。
管理能力:如果申请人曾因管理不善、疏忽职守或缺乏胜任能力而遭受纪律处分、被解雇或要求辞职,证监会可能会认为其不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
法团层面的能力:证监会不仅会关注法团整体的管理能力,还会特别关注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和核心管理人员的胜任能力。例如,法团的高级人员(如董事、CEO等)未能显示其具备有效、诚实地履行职责的能力,可能导致法团不被认为是适当人选。
适当人选还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品格。证监会通常不会接受以下情况的申请人:
不诚实或不法行为:如果申请人曾因诈骗、不诚实或其他非法行为而被法院或其他有裁判权的机关判决,或曾因此类行为而被判刑,证监会会严格审查此类案件的具体情节和后果。如果申请人未能对此类事件提供充分解释,其可能无法通过适当人选的审核。
行业、专业资格问题:如果申请人曾被专业团体、监管机构谴责、施以纪律处分或撤销资格,证监会也会认为该申请人可能不适合担任持牌代表。
法团层面的信誉问题:如果法团的董事、大股东或最终拥有者曾涉及信誉不良、欺诈或破产等严重问题,证监会也会认为该法团不符合适当人选的要求。
证监会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遵守《打击洗钱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包括:
曾涉及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行为:如果申请人曾因涉及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行为而被裁定犯有相关罪行,证监会不会认为其为适当人选。
未遵守反洗钱规定:如果申请人在洗钱防控方面的行为不合规,证监会也会拒绝其作为适当人选的申请。
尽管申请人需要符合上述标准,证监会也认识到一些特定情况可能导致申请人未能完全符合所有条件。证监会表示,如果申请人未能完全符合某一具体要求,但其满足其他关键要求并能够证明其足够的胜任能力,仍有可能被接受为适当人选。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前,就相关问题与证监会进行讨论。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适当人选规定有严格的要求,涵盖了个人的财务状况、学历经验、胜任能力、品格信誉及法律合规性等多个维度。申请人不仅需要展示出足够的资质和能力,还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道德标准。若申请人未能满足这些要求,证监会将拒绝其申请,并确保只有符合严格标准的个体和法人能够在香港市场上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这些规定的核心目的是确保香港市场的金融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打击洗钱和其他非法行为,为行业树立良好的合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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