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建筑业承建商注册制度是确保本港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重要监管机制。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8B条,凡有意在香港私人发展项目进行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承建商,均须向屋宇署申请注册,方可合法从事相关工程。
注册承建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只有在执行工作及职责方面能完全胜任、并且非常熟悉相关法例规定及现行楼宇管制制度的承建商,方可获准进行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这一制度有效保障了香港建筑业的专业水准,维护了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香港建筑承建商注册制度经历了多次重要改革。2004年《建筑物(修订)条例》的实施,将注册制度进一步完善,引入了专门承建商的分类注册机制,并建立了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BRRC)负责审议注册申请及处理纪律事宜。
| 项目 | 详情 |
|---|---|
| 监管机构 | 香港屋宇署(Buildings Department,BD) |
| 法律依据 | 《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8B条 |
| 作业备考 | 《注册承建商作业备考》(PNRC 38) |
| 审议机构 | 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BRRC) |
| 注册有效期 | 3年(须定期续期) |
| 最近修订 | 2026年1月30日 |
《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是香港建筑业监管的基本法律,为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竣工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该条例赋予建筑事务监督(即屋宇署署长)广泛的监管权力,包括审批建筑图则、监督工程施工、处理违规建筑及注册专业人士和承建商。
《建筑物条例》第8B条是承建商注册制度的法律基础。该条款规定,建筑事务监督须设立并维持一般建筑承建商名册及专门承建商名册,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条件、注册的效力及注销注册的情形。
| 条款 | 内容 | 关键要求 |
|---|---|---|
| 第8B(1)条 | 设立承建商名册 | 屋宇署须设立一般建筑承建商及专门承建商名册 |
| 第8B(2)条 | 注册条件 | 申请人须令建筑事务监督满意其管理架构、人员资质、装置资源 |
| 第8B(3)条 | 注册效力 | 注册有效期为3年,须定期续期 |
| 第8B(4)条 | 注销注册 | 违规、纪律处分或申请人要求可注销注册 |
| 第8C条 | 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 | 设立BRRC负责审议注册申请及纪律事宜 |
香港承建商注册制度将承建商分为三大类别:一般建筑承建商、专门承建商及小型工程承建商。其中,专门承建商按工程类别进一步细分为多个专门工程类别,申请人须按所拟从事的工程类别分别申请注册。
一般建筑承建商可承接香港私人发展项目的一般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卸等各类建筑工程。这是香港建筑业最主要的承建商类别,适合具备全面建筑施工能力的公司。
专门承建商须按以下专门工程类别分别申请注册,每个类别均有其特定的技术要求和关键人员资格要求:
| 类别编号 | 专门工程类别 | 主要工程范围 |
|---|---|---|
| SC-A | 地基工程 | 桩基础、地下连续墙、土钉工程等 |
| SC-B | 上盖结构工程 | 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预制构件安装等 |
| SC-C | 通风系统工程 | 空调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安装及维修 |
| SC-D | 拆卸工程 |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卸工程 |
| SC-E | 水务设施工程 | 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安装及维修 |
| SC-F | 电力工程 | 电气装置安装、维修及测试 |
| SC-G | 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 | 升降机、自动梯的安装、维修及检验 |
| SC-H | 消防装置及设备工程 | 消防系统安装、维修及测试 |
| SC-I | 地下公用设施工程 | 地下管道、电缆等公用设施安装 |
| SC-J | 建筑物检验工程 | 楼宇强制检验及修葺工程 |
小型工程承建商制度于2010年引入,专门针对规模较小的建筑工程。小型工程承建商按工程类别分为三个级别(第I、II、III类),申请要求相对简化,适合规模较小的建筑公司或个人承建商。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8B(2)条及《注册承建商作业备考》(PNRC 38)的规定,申请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注册专门承建商,须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申请人须在香港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并以该注册公司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是独资经营的个人公司、合伙公司或法人团体(有限公司)。
获授权签署人是代表注册承建商签署建筑工程文件的关键人员,须具备以下资格:
| 要求项目 | 具体要求 |
|---|---|
| 工作经验 | 一般须具备5年建筑业工作经验,并曾于本港进行指定工程 |
| 学历要求 | 持有相关科目的高级证书、文憑或同等学历 |
| 本地经验 | 须具备香港本地建筑工程经验 |
| 专门工程 | 不同专门工程类别有额外的专业资格要求(详见PNRC 38附录A至F) |
如以法人团体(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除须委任获授权签署人外,还须另外委任:
申请人须证明能取用与注册类别相关的工业装置,并具备充足的财务资源:
申请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注册专门承建商,须按照屋宇署规定的程序提交完整申请。以下详细介绍申请流程及所需文件。
| 表格编号 | 表格名称 | 适用情况 |
|---|---|---|
| 表格 BA2 |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专门承建商申请表 | 新申请注册 |
| 核对表 CL-BA2 | 申请文件核对清单 | 新申请注册 |
| 表格 RR1 | 负责监督工作经验的批注 | 获授权签署人适用 |
| 表格 RR2 | 就定罪/纪律处分记录所作的声明(承建商) | 所有申请 |
| 表格 RR3 | 就定罪/纪律处分记录所作的声明(关键人员) | 每名关键人员 |
一般而言,拟委任的获授权签署人须接受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的面试,屋宇署会于面试前大约4星期内通知有关安排。如拟委任的人士先前从未获接纳为获授权签署人,则须亲自到访本署,提供签署式样。
注册承建商的关键人员制度是香港建筑承建商注册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关键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并对注册承建商的工程质量和合规性负有直接责任。
获授权签署人是代表注册承建商签署建筑工程文件的法定代表,其身份和资格直接影响注册申请的成败。
| 公司类型 | 获授权签署人资格 |
|---|---|
| 独资经营的个人公司 | 申请人本人是唯一符合资格以获授权签署人身分行事的人 |
| 合伙公司 | 获所有其他合夥人委任的合夥人符合资格 |
| 法人团体(有限公司) | 获董事局委任的合适人士符合资格 |
技术董事是法人团体注册承建商的必要关键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如技术董事并不具备所需的资格或经验,则符合资历要求的获授权签署人或其他高级人员须协助该技术董事。每名获授权签署人或其他高级人员只准协助一名技术董事。
已注册承建商如需新增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须填妥申请表格BA2C及核对表CL-BA2C,连同订明费用及辅证文件提交屋宇署。屋宇署会于收齐所需文件后的2个月内把申请转交BRRC审议。
| 表格编号 | 用途 |
|---|---|
| 表格 BA2C | 新增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其他高级人员申请表 |
| 核对表 CL-BA2C | 新增关键人员申请文件核对清单 |
专门承建商须按所拟从事的专门工程类别分别申请注册,不同类别对获授权签署人的学历和经验有不同的具体要求,详见《注册承建商作业备考》38附录A至F。
| 专门工程类别 | 获授权签署人学历要求 | 经验要求 | 特别说明 |
|---|---|---|---|
| 地基工程 | 土木工程、结构工程或岩土工程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 5年相关工程经验,包括香港本地经验 | 须具备桩基础或地下工程经验 |
| 上盖结构工程 | 土木工程或结构工程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 5年相关结构工程经验 | 须具备混凝土或钢结构施工经验 |
| 通风系统工程 | 机械工程或相关科目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 5年相关机械工程经验 | 可呈交相关建筑专业人士或承建商协会认可证明 |
| 拆卸工程 | 建筑、土木工程或相关科目高级证书或同等学历 | 5年建筑业工作经验,包括拆卸工程经验 | 须具备拆卸工程安全管理经验 |
| 水务设施工程 | 土木工程或机械工程相关学历 | 5年供排水工程经验 | 须了解水务署相关规定 |
| 消防装置及设备工程 | 机械工程或消防工程相关学历 | 5年消防系统工程经验 | 须符合消防处相关要求 |
申请专门承建商注册时,须提交能取用工业装置的证明文件,包括:
申请注册承建商须缴付屋宇署订明的申请费用。费用标准会定期更新,申请前请向屋宇署查询最新费用。
| 申请类型 | 费用说明 | 备注 |
|---|---|---|
| 新申请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 | 按屋宇署现行收费标准 | 每个注册类别独立收费 |
| 新申请注册(专门承建商) | 按屋宇署现行收费标准 | 每个专门工程类别独立收费 |
| 新增关键人员 | 按屋宇署现行收费标准 | 每名关键人员独立收费 |
| 注册续期 | 按屋宇署现行收费标准 | 每3年续期一次 |
| 重新列入名册 | 按屋宇署现行收费标准 | 须在注册届满2年内申请 |
| 申请类型 | 转交BRRC时限 | 通知结果时限 |
|---|---|---|
| 新申请(文件齐全) | 首次接获申请后2个月内 | BRRC审议后3个月内 |
| 新申请(文件不齐全) | 首次接获申请后5个月内 | BRRC审议后3个月内 |
| 新增关键人员(文件齐全) | 收齐文件后2个月内 | BRRC审议后2个月内 |
| 注册续期(文件齐全) | 收齐文件后1个月内 | 收齐文件后3个月内 |
注册承建商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须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期。如错过续期申请期限,可在有效期届满后2年内申请重新列入名册。
注册续期的申请须于指明期限内提出,否则有关申请将不获受理。
| 文件类型 | 具体要求 |
|---|---|
| 申请表格 | 表格 BA2A 及 核对表 CL-BA2A |
| 表格 RR2 | 就定罪/纪律处分/禁止竞投公共工程的记录所作的声明(由承建商填写) |
| 表格 RR3 | 就定罪/纪律处分/禁止竞投公共工程的记录所作的声明(每名关键人员填写) |
| 工作证明 | 相关建筑工程的工作证明;或已完成获认可的持续专业进修课程的证明 |
如未能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28天内提交续期申请,可在有效期届满后2年内提交重新列入名册的申请。
注册承建商在申请续期时,须提供工作证明或已完成获认可的持续专业进修课程的证明。屋宇署就"为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注册专门承建商申请注册续期或将姓名或名称重新记入名册而设的注册承建商持续专业进修课程"发出了专项通告函件,申请人须参阅最新通告。
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BRRC)负责处理注册承建商的纪律事宜。如注册承建商违反《建筑物条例》的规定或相关守则,可能面临纪律处分,严重者可被撤销注册。
注册承建商须在申请注册及续期时,申报其关键人员是否曾有定罪、纪律处分或被禁止竞投公共工程的记录(表格RR2及RR3)。如有相关记录,BRRC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整体情况作出决定。
除承建商注册外,香港建筑业还设有建筑专业人士注册制度,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这些专业人士在建筑工程中担任认可人士(AP)或注册结构工程师(RSE)等关键角色,与承建商注册制度相辅相成。
| 专业人士类别 | 简称 | 主要职责 | 注册条例 |
|---|---|---|---|
| 注册建筑师 | RA | 建筑设计、图则审批、工程监督 | 《建筑师注册条例》 |
| 注册专业工程师(土木) | RPE(Civil) | 土木工程设计及监督 | 《工程师注册条例》 |
| 注册专业工程师(结构) | RPE(Structural) | 结构工程设计及监督 | 《工程师注册条例》 |
| 注册专业工程师(岩土) | RPE(Geotechnical) | 岩土工程设计及监督 | 《工程师注册条例》 |
| 注册专业测量师 | RPS | 工程测量、工料测量 | 《测量师注册条例》 |
认可人士是代表业主向屋宇署提交建筑图则及监督工程的法定负责人,须为注册建筑师、注册专业工程师(土木或结构)或注册专业测量师,并向屋宇署申请认可。
小型工程承建商制度于2010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旨在简化小型建筑工程的监管程序,为规模较小的建筑工程提供更便捷的合规途径。
| 类别 | 工程范围 | 承建商级别 |
|---|---|---|
| 第I类小型工程 | 较复杂的小型工程,如建造围墙、平台等 | 须由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第I类)承建 |
| 第II类小型工程 | 中等复杂程度的小型工程,如加建楼梯扶手等 | 须由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第I或II类)承建 |
| 第III类小型工程 | 简单的小型工程,如更换窗户等 | 须由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任何级别)承建 |
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个人)亦可申请担任属法人团体的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但须同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这为小型工程承建商提供了晋升为一般建筑承建商关键人员的途径。
注册承建商在获批注册后,须持续遵守《建筑物条例》及相关规例的要求,并履行一系列持续义务,以维持注册资格。
注册承建商如发生以下变更,须及时通知屋宇署:
以下整理了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承建商过程中最常遇到的问题及解答,供参考。更多常见问题请参阅屋宇署官网:一般建筑承建商及专门承建商注册事宜的常见问题
以下整理了申请注册承建商所需参阅的主要官方资源文件,供申请人参考使用。
PNRC 38,包含注册申请的详细要求、附录A至N
屋宇署官方注册指引,包含新申请、新增关键人员及续期流程
BA2、BA2A、BA2B、BA2C等所有申请表格下载
屋宇署就承建商注册事宜的官方常见问题解答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建筑专业人士的注册指引
屋宇署就建筑专业人士注册事宜的官方常见问题解答
《注册承建商作业备考》38(PNRC 38)是屋宇署就一般建筑承建商和专门承建商注册事宜发出的最权威指引文件,包含注册申请的所有详细要求。
| 分部 | 内容 | 下载链接 |
|---|---|---|
| 主要内容 | 注册申请的基本要求、程序及条件 | 下载PDF |
| 附录 A | 一般建筑承建商获授权签署人资格要求 | 下载PDF |
| 附录 B | 专门承建商(地基工程)获授权签署人资格要求 | 下载PDF |
| 附录 C | 专门承建商(上盖结构工程)获授权签署人资格要求 | 下载PDF |
| 附录 D | 专门承建商(通风系统工程)获授权签署人资格要求 | 下载PDF |
| 附录 E | 专门承建商(拆卸工程)获授权签署人资格要求 | 下载PDF |
| 附录 F | 其他专门工程类别获授权签署人资格要求 | 下载PDF |
| 附录 K | 新申请的规定及面试范围 | 下载PDF |
| 附录 L | 委任同一组关键人员行事的特殊安排 | 下载PDF |
| 附录 M | 工作证明的详细要求 | 下载PDF |
以下整理了申请注册承建商所需的所有表格,申请人可直接点击链接下载或在线填写。
| 表格编号 | 表格名称 | 适用情况 | 参考样本 |
|---|---|---|---|
| BA2 |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专门承建商申请表 | 新申请注册 | 法人团体 | 合伙公司 | 个人公司 |
| CL-BA2 | 新申请注册核对清单 | 新申请注册 | — |
| BA2C | 新增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其他高级人员申请表 | 新增关键人员 | — |
| CL-BA2C | 新增关键人员核对清单 | 新增关键人员 | — |
| BA2A | 注册续期申请表 | 注册续期 | — |
| CL-BA2A | 注册续期核对清单 | 注册续期 | — |
| BA2B | 重新列入名册申请表 | 重新列入名册 | — |
| CL-BA2B | 重新列入名册核对清单 | 重新列入名册 | — |
| RR1 | 负责监督工作经验的批注 | 获授权签署人 | 参考样本 |
| RR2 | 就定罪/纪律处分记录所作的声明(承建商) | 所有申请 | 参考样本 |
| RR3 | 就定罪/纪律处分记录所作的声明(关键人员) | 每名关键人员 | 参考样本 |
注册承建商的申请费用由屋宇署订明,并会定期调整。以下为费用类别概览,具体金额请以屋宇署最新公布为准。
| 费用类别 | 说明 | 备注 |
|---|---|---|
| 新申请注册费 | 申请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专门承建商的申请费 | 每个注册类别独立收费 |
| 注册证书费 | 获批注册后颁发注册证书的费用 | 包含在注册费内 |
| 新增关键人员费 | 申请新增获授权签署人、技术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的费用 | 每名关键人员独立收费 |
| 注册续期费 | 每3年续期一次的费用 | 须在规定期限内缴付 |
| 重新列入名册费 | 注册届满后申请重新列入名册的费用 | 可能高于续期费 |
香港建筑承建商注册制度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的监管标准,与其他主要经济体的建筑业监管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 比较项目 | 香港 | 新加坡 | 英国 | 澳大利亚 |
|---|---|---|---|---|
| 监管机构 | 屋宇署(BD) | 建设局(BCA) | 建筑业培训委员会(CITB) | 各州建筑局 |
| 注册制度 | 强制注册 | 强制注册 | 自愿注册为主 | 各州要求不同 |
| 注册有效期 | 3年 | 1年 | 无固定期限 | 1-3年(各州不同) |
| 关键人员要求 | 严格(AS/TD/OO制度) | 严格(合资格人员制度) | 较宽松 | 中等 |
| 财务资源要求 | 有明确要求 | 有明确要求 | 无统一要求 | 各州要求不同 |
香港的注册制度以其严格的关键人员资格要求和完善的纪律处分机制著称,有效保障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经过多年协助客户申请香港建筑承建商注册的实践经验,仁港永胜唐生就申请流程、常见问题及未来展望提出以下专业建议:
以下为仁港永胜(RGYS)协助客户成功申请香港屋宇署注册承建商牌照的真实案例样本,所有敏感信息已作遮蔽处理。牌照由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8A条签发,是承建商在香港合法承接私人建筑工程的法定凭证。
※ 图示为真实牌照样本,已对公司名称、注册编号等敏感信息进行遮蔽处理
※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of General Building Contractor (Sample)
一般建筑承建商注册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of General Building Contractor
法律依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8A条
签发机构:香港屋宇署建筑事务监督
有效期限:3年(须定期续期)
适用范围:香港私人发展项目一般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
公司名称
Name of Company(中英文)
注册编号
Registration No.(唯一识别码)
商业登记证编号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No.
注册届满日期
Date of Expiry of Registration
签发日期
Issued on(签发年份)
签署官员
建筑事务监督(高级专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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