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需要领取香港证监会 SFC 牌照或注册?下面是仁港永胜根据《發牌手冊-2024年10月版》整理的详细内容: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以下十三种类别的活动属于受规管活动:
更多详细信息请查阅《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
1.2.1 如果你不是认可财务机构(如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等),并且在香港或从香港以外向公众积极推广你提供的受规管服务(例如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你通常需要领取相应牌照。具体要求参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4(1)和(2)条及第 115条。
1.2.2 如果你是认可财务机构,并且进行受规管活动,通常需要注册。值得注意的是,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和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除外。
1.2.3 在注册机构内从事受规管活动的相关人士(如银行职员)通常无需向证监会申请牌照,但需在金管局备案。该备案册可在金管局网站查阅。
1.2.4 持牌法团和注册机构都被视为“中介人”。请注意,独资经营或合伙的架构不符合接纳要求。
根据具体情况,有些情况下可能获得豁免,不需要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发牌要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豁免情况:
附带豁免:如果某些受规管活动完全附带于你已获得发牌的其他受规管活动,例如你已获得证券交易的发牌并进行其他附带的活动(如提供证券意见、资产管理等),则不需要单独申请牌照。
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得发牌而进行其他活动:例如,已经就证券交易获得发牌的商号如果进行证券提供意见、机构融资意见或资产管理等附带活动,则不需要额外申请牌照。
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获得发牌而进行其他活动:例如,已经就期货交易获得发牌的商号如果进行期货意见提供或资产管理等附带活动,则不需要额外申请牌照。
信贷评级服务:如果你有意为公众提供信贷评级服务,则必须就第10类活动获得牌照;但若信贷评级仅用于内部评估,则可能不需要申请牌照。
与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豁免:如果只与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无论是证券还是期货交易),则可以豁免申请牌照。
集团内成员公司豁免:如果商号仅向其全资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受规管活动相关的意见或服务,则不需要申请牌照。
专业人士豁免:律师、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在提供意见或服务时,若这些服务完全附带于其专业执业,则不需要申请牌照。
广播业者/新闻工作者的豁免:如果通过公共媒体(如报纸、电视广播等)提供证券、期货合约或机构融资的意见或分析,则不需要申请牌照。
信托公司的豁免:信托公司在履行职责时向其主事人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受规管活动相关的服务,通常可以豁免申请牌照。
1.4.1 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业务: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人在香港境外经营受规管活动时,需要遵守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监管要求。具体指引可参见“澄清法团及个人(特别是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业务者)的申领牌照责任的通函”。
1.4.2 金融科技:如果商号致力于利用金融科技从事受规管活动,则可在证监会的监管沙盒内进行试验性业务。证监会会对合资格商号进行监管,并设定相关的牌照条件。
1.4.3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若商号计划管理包含超过10%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则必须遵守额外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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