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 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拟定,并由 唐上永(唐生)业务经理 提供专业讲解。
客户现持有一家香港证监会第9类受规管活动牌照的持牌法团,拟进行以下人员变更:
首先要说明,“牌照管理人”并不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正式牌照职务名称。实务中,客户所说的“牌照管理人”通常可能是指:
不同身份对应的程序并不完全相同。
如果新董事只是一般非执行董事,不参与持牌法团的日常经营,也不监督或执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则其董事任命通常不需要事先取得证监会批准。
公司可以先依法通过董事会决议委任该名人士为非执行董事,再分别办理:
持牌法团的董事在成为或不再担任董事后,须在有关事件发生后的 7个营业日内 通知香港证监会;公司注册处的ND2A表格一般须在董事委任或停任后 15日内 提交。
但是,如果新董事将实际参与、监督或管理第9类受规管业务,情况便不同。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持牌制度,持牌法团的所有“执行董事”均须获证监会批准成为该持牌法团相应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换言之,一个人只要:
即可能被视为持牌法团的执行董事。
所有执行董事均须申请并获批准成为负责人员。
因此,如果客户拟让新董事同时担任第9类牌照的负责人员或实际管理人员,建议采用以下顺序:
先确认该人士拟担任的是:
如果该人士将管理第9类受规管业务,一般至少应当申请成为第9类持牌代表;如其还需要监督持牌法团第9类业务,则通常应申请成为第9类负责人员。
如果该人士尚未持有第9类个人牌照,应先通过证监会WINGS-LIC系统提交:
如该人士已经是其他持牌法团的第9类RO或LR,也仍需办理新增隶属、转移隶属或负责人员批准,不能仅凭其原有个人牌照直接管理新公司的第9类业务。
在证监会正式批准前,该人士不得以负责人员身份监督第9类业务,也不宜实质参与需要个人牌照的受规管活动。
在实务操作中,公司可先通过一份附条件的董事会或股东决议,例如规定:
拟委任该人士为公司董事及第9类负责人员,但其作为执行董事及负责人员的任命,应以香港证监会批准其第9类负责人员申请为生效条件。
这种安排可以先确定双方的聘任关系,但在证监会批准前,不应让该人士实际履行第9类RO职责。
取得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再正式确认其:
随后再向公司注册处提交ND2A,并按证监会要求完成相关董事、RO、MIC及组织架构变更申报。
对于“新董事同时担任第9类牌照管理人”的情况,仁港永胜唐生建议按以下顺序办理:
核查拟任人士是否符合第9类负责人员要求,包括:
第9类持牌法团通常至少须维持两名获批负责人员,并且至少一名RO必须能够持续监督业务及通常在香港履职。
如本次变更同时涉及原董事、原RO辞任,必须避免出现:
香港证监会要求持牌法团持续维持足够的负责人员,并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可以随时监督持牌法团的受规管业务。
在提交申请时,可清晰向证监会说明:
证监会批准其成为第9类RO后,再完成:
这样可以避免该人士已经在公司注册处登记为执行董事,但尚未获得证监会RO批准而产生身份不一致的问题。
可以。
若新董事属于真正的非执行董事,并且:
一般可以先正式委任为非执行董事,然后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公司注册处和证监会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执行董事”,会看其实际职能,而不仅是公司内部给予的职务名称。即使文件上写的是“非执行董事”,如果实际上参与持牌业务经营和管理,仍可能被视为执行董事并被要求持有RO资格。
如果客户所说的“牌照管理人”只是核心职能主管MIC,而不是负责人员RO,则MIC本身一般不是一个独立牌照类别,也不代表必须先取得SFC个人牌照批准。
但需要进一步判断该MIC负责的核心职能,例如:
若该人士作为MIC的实际工作同时构成执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仍须具备相应的LR或RO牌照。
MIC任命或变更一般须按证监会要求及时更新并申报;如同时涉及董事、RO或组织架构变更,则应一并向证监会说明,不应只更新MIC名单而忽略个人牌照要求。
如果本次变更还涉及原董事、原RO辞任,不建议原RO先立即辞任,再等待新RO审批。
较稳妥的安排是:
尤其是当原人士属于公司仅有的两名RO之一,或者是唯一常驻香港、唯一主管第9类业务的RO时,更不能贸然先行辞任,否则可能影响第9类牌照的持续合规状态。
单纯委任一般董事,通常属于事后通知事项,并不当然要求证监会事先批准。
但以下事项一般需要在实施前先取得证监会批准或完成相关个人牌照审批:
如新董事同时会取得公司10%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权益,或者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下的大股东,还须另外评估是否需要在股权交割前取得证监会的大股东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成为持牌法团大股东,可能构成违法。
对于本次客户提出的情况,不能简单理解为“先工商还是先证监会”,而应先判断新董事的真实职能。
可以先依法完成公司内部任命,并在任命生效后:
建议:
先准备并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第9类负责人员或持牌代表申请,董事任命采用附条件安排;待证监会批准其RO身份后,再正式落实执行董事任命及公司注册处登记。
这是较为稳妥的处理方式。
除RO及董事变更外,还必须先评估是否涉及:
此类情况通常应先取得证监会相关批准,再进行股权交割及工商登记,不能仅按照普通董事变更办理。
建议在正式办理前准备:
综上所述,如新董事将实际负责第9类牌照业务,原则上应以香港证监会的个人牌照及RO审批为主线,先完成监管申请及取得批准,再正式落实执行董事身份。不能仅先在公司注册处登记为董事,然后让其在未获SFC批准的情况下实际管理第9类受规管业务。
本文由 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 拟定,并由 唐上永(唐生)业务经理 提供专业讲解。实际办理时,应根据拟任人士是否担任RO、LR、MIC、执行董事或大股东,分别设计申报及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