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见问题

虚拟资产基金与家族办公室接入建议,Suggestions for the integration of virtual asset funds and fami

时间:2025-06-14 15:24:55 阅读:111

虚拟资产基金与家族办公室接入建议

本内容仁港永胜唐上永先生撰写讲解。


一、概述:接入虚拟资产的家族办公室与基金趋势

随着虚拟资产监管框架逐步明晰,香港等地的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与另类资产基金管理公司正逐步考虑将虚拟资产纳入其资产配置组合。依据香港证监会(SFC)监管方针,凡涉及虚拟资产管理、分销、交易或顾问服务,均需根据其“证券性”特征及投资人类别履行相应的持牌要求与运营合规义务。


二、家族办公室接入虚拟资产的方式路径建议

模式 描述 监管要求
✅直接设立虚拟资产基金 成立受SFC监管的第9类牌照实体,管理涉及STO/VA-ETF的资产组合 须持牌 + 专业投资者门槛(PI)
✅通过白名单虚拟资产平台投资 使用如HashKey、OSL等持牌平台账户进行配置 须执行客户尽调,进行自主管理
✅设立SPV用于Token化结构投资 设立开曼/BVI等SPV对接VA投资工具,如RWA项目 须配合合规结构设计 + 资质验证
✅以FO身份投资其他VA基金 作为LP认购其他持牌虚拟资产基金份额 需审阅对方基金是否持牌,是否合规

三、虚拟资产基金运作建议结构

  • 推荐牌照组合:第9类 + 第1类(如涉及基金单位交易)

  • 架构建议:

    • 投资管理人:香港受SFC监管实体(FO控股)

    • 基金载体:香港LPF / 开曼基金 / BVI SPC

    • 托管人:独立第三方(须支持虚拟资产托管)

    • 系统合规:链上跟踪、AML识别、冷热钱包分离


四、关键合规问题解析

问题 建议
是否必须持牌? 若基金涉及证券型VA(如STO),则须持第9类牌照;如提供交易,则需1类。
投资人是否受限? 目前SFC明确仅允许“专业投资者”(PI)参与VA基金投资。
家族办公室可以作为GP吗? 可行,推荐使用独立法团+合规团队架构;如不持牌,建议外包持牌管理人。
投资Token项目如何审查? 需设立Token Listing评估机制 + 评估其是否构成证券型资产(VA Security)

五、建议配套文档结构(适用于申请与内部制度)

  • ✅《虚拟资产基金业务说明书(FO版)》

  • ✅《RO/MLRO履职说明书(含FO嵌套基金)》

  • ✅《Token审查机制+RWA评估表》

  • ✅《LPF架构+FO出资路径图》

  • ✅《家族办公室VA配置合规备忘录》

  • ✅《FO-VA基金管理合同范本》


六、关键风险与实操建议

维度 风险点 建议机制
AML/KYC FO若投资于多个项目,资金来源复杂 使用KYC穿透机制 + 持续审查制度
技术控制 钱包私钥控制 + 跨境系统问题 建议FO使用独立冷钱包 + 多签控制结构
披露责任 FO担任GP时可能承担额外责任 在认购协议中明示免责条款及风险披露

申请合规牌照 l 合规审查维护 l 合规监管服务-仁港永胜


虚拟资产基金与家族办公室

常见问题解答(深度解释)完全指南》,仁港永胜唐上永先生整理讲解。


Q1:家族办公室是否可以直接设立虚拟资产基金?

✅ 可以,但如涉及证券性质虚拟资产,必须通过受SFC监管的9号牌持牌法团来运作。


Q2:家族办公室是否必须公开受益人?

若设立LPF或境外基金架构,一般不需完全公开受益人信息,但在银行开户及监管备案时需向合规方(如托管人、银行)披露UBO。


Q3:家族办公室投资虚拟资产是否可匿名?

⛔ 不可。香港监管下要求KYC穿透识别最终出资人、控权人(UBO),并进行AML筛查。


Q4:是否可以投资非证券类虚拟资产?

✅ 可投资如BTC、ETH等非证券类虚拟资产,但仍需合规地声明其不属于监管证券范畴,且在交易平台须使用受监管平台或声明其豁免理由。


Q5:是否需要冷钱包配置?

✅ 推荐配置。尤其是FO自管型VA基金,建议配置冷钱包+三级签名+权限划分,并设置每日额度限制。


Q6:FO是否可直接参与DAO或Token发行?

⚠️ 风险较高。建议通过设立SPV参与,并结合法律尽调与白皮书分析避免构成非法募资或未经授权集资。


Q7:基金分红是否需申报?

若家族办公室为香港税务居民,其VA收益理论上可申请离岸豁免,但应咨询税务顾问确保申报路径无误。


Q8:家族办公室是否可以作为VC投资者参与虚拟资产项目早期轮次?

✅ 可以,需确保:

  • 已评估Token未来是否证券化;

  • 项目方未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

  • FO签署免责披露与法律尽调表。


Q9:FO设立虚拟资产基金,是否可以不公开在官网或向SFC备案?

回答:
家族办公室设立的基金,如非面向公众募集且不主动营销(如只限内部资金或有限合格LP),可视为“私募基金”类型,可在一定范围内豁免部分公开披露义务。但如涉及第三方LP(即使是朋友或业务合作方),仍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申领牌照或申请豁免。


Q10:家族办公室是否可以使用离岸结构接入虚拟资产基金?

✅回答:
可以。常见方式包括使用:

  • 开曼(Cayman)私募基金+ 香港资产管理人(9号持牌);

  • BVI或新加坡SPV作为FO资产载体,间接投资香港或境外VA基金;

  • 同时结合VASP合规钱包服务与冷/热钱包双层结构。

⚠️ 注意:尽管离岸结构具灵活性,但香港RO仍须具备“实际控制与执行权”,否则SFC可能质疑是否“空壳管理人”模式。


Q11:虚拟资产基金可否投资DeFi项目?

回答:
可以,但须控制以下风险:

  • 资产是否可追踪、是否具备价格发现机制;

  • 所投资的Token是否为证券(例如含有分红/投票机制的治理代币);

  • 资产存于哪一类钱包、是否可由基金托管人或执行人控制;

  • 是否有执行合规的DeFi Protocol Due Diligence清单。


Q12:FO投资Token化债券或Token化房地产是否需持牌?

回答:
是。若项目本质为证券型代币(Security Token),即使其底层为RWA,也视同证券交易行为:

  • 管理人应具备SFC第9类牌照;

  • 若涉及分销、交易,还需第1类;

  • 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还需第4类。


Q13:基金单位Token化是否受监管?

回答:
是。如将基金份额“代币化”(Tokenized Unit)并通过智能合约分发或转让,将触发《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需申请认可基金产品或通过“专业投资者私募豁免”通道。


Q14:FO参与RWA项目(如Token化艺术品)监管要求?

回答:
应从三方面审视:

  • Token是否具备“证券性质”特征(投资回报+管理权+公开分销);

  • 是否具备AML/KYC机制;

  • 是否通过受监管VASP进行发行或交易。

若无法界定,可咨询SFC获取“无异议函”(no-action letter)。


Q15:家族办公室是否能外包9号牌管理人服务?

回答:
可以。常见模式:

  • FO设立SPV,作为基金LP;

  • 由受SFC监管的持牌法团(拥有第9类牌照)担任投资管理人;

  • 双方签署《外包投资管理协议》与《受托管理备忘录》。

⚠️ 风险控制关键在于:FO是否干预投资决策(若是,则不构成真正的外包,可能被视为无牌操作)。


Q16:FO是否可与技术公司合作共管虚拟资产项目?

回答:
可以,但需注意合规控制:

  • 技术公司不应直接掌握资金私钥控制权;

  • FO需设立权限多签机制(如3-of-5结构);

  • 合作公司角色宜为技术支持或API平台服务方,避免构成“代客管理”法律风险。


Q17:FO是否可通过信托结构持有虚拟资产?

回答:
可以。常见架构:

  • FO设立信托公司 + 受托人结构;

  • 虚拟资产以信托资产名义投资于DeFi/项目代币;

  • 管理人通过TRS结构管理其运营与分红。

⚠️ 须确保信托受托人了解虚拟资产投资行为,并具备内部审查/估值机制。


Q18:FO设立虚拟资产基金是否需聘请RO/MLRO?

✅回答:
是,若基金由香港持牌实体管理,则根据SFC发牌要求,需至少设立:

  • 1名RO(持有9号资格 + 相关经验);

  • 1名MLRO(反洗钱负责人,具备AML管理经验);

  • 若平台提供交易服务,另需IT系统安全总监、冷钱包运营负责人等角色。


Q19:家族办公室如何使用香港LPF架构设立虚拟资产基金?

回答: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LPF)是FO设立虚拟资产基金的主流工具之一,优势包括:

  • 合法合规结构:由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监管,适用于非公开募集;

  • 灵活治理机制:FO可担任普通合伙人(GP)并设专属SPV为基金管理人;

  • 合规适配:如GP或管理人持有SFC第9类牌照,即可合规从事虚拟资产管理;

  • 投资人限定:适用于专业投资者/合资格家族成员,不对公众开放。

⚠️ 注意:若涉及虚拟资产类证券,需履行额外的SFC申报与披露义务。


Q20:FO投资的VA基金是否需要托管人?

✅回答:
视具体资产与投资结构而定:

资产类型 托管要求
证券型代币(STO) 必须设立持牌托管人,如银行/持牌信托公司
非证券型加密资产 鼓励设置托管机制,SFC建议冷钱包与私钥多签控制
自营持仓(如BTC/ETH) 若无外部LP参与,可简化为内部多签机制 + 定期审计报告支持合规

推荐配置结构:托管人 + 技术平台 + 审计机制 + 安全策略备查文档


Q21:FO可否投资非香港发行的虚拟资产基金?

回答:
可以,但应注意:

  • 境外基金须确认其结构合法(如开曼、BVI、卢森堡等地的合规备案);

  • 投资对象是否为证券性代币,是否取得当地或SFC“无异议函”;

  • 如该基金存在在港招揽行为(marketing or offering),则香港接收方也可能需申报。

建议在投资前执行完整跨境法律尽调(包括FATF认定、监管协调性、托管机构背景等)。


Q22:FO是否可以设立多个项目基金来分别投资NFT、Token、STO等?

回答:
可以,并建议采用**“平台+项目SPV”结构**,即:

  • 设立母平台基金(如LPF或开曼基金),作为资源聚合及基金管理载体;

  • 每个资产类别(如NFT、稳定币、权益代币)设立专项SPV,以区别风险/监管要求;

  • 投资者可选择按项目认购,减少整体合规风险传染。


Q23:FO如何评估合作管理人的SFC合规资质?

回答:
建议FO在筛选外部资产管理人时,重点查看:

  1. 是否持有第9类牌照;

  2. 是否同时持有VA基金管理权限(须附加披露文件);

  3. RO与团队是否具备虚拟资产实务经验;

  4. 曾经管理的资产是否有加密属性、业绩是否经审计;

  5. 是否具备AML/KYC制度与冷钱包合规方案。

可参考SFC官网持牌人名单及其公开年报中披露的管理信息。


Q24:FO设立SPV进行Token发行(RWA)是否可行?

回答:
可行,但监管重点在于是否构成证券发行行为。建议:

  • 明确Token底层资产(如不动产/应收账款)是否有收益权安排;

  • 是否向公众或超过50人推介;

  • 是否有转让/交易机制;

  • 是否设置智能合约执行收益分配。

如满足上述要素,建议提前获得SFC意见,并选择合规VASP平台或沙盒机制进行试点发行。


Q25:FO是否可以与Web3项目联合发起基金?

回答:
可以,前提是:

  • FO不直接从事“管理”职能,避免无牌操作;

  • 由合作项目方担任技术顾问,FO通过持牌管理人参与;

  • 投资决策由持牌人主导,FO具备监督与LP权利。

此结构下FO可成为LP或项目SPV股东,间接享受项目成长红利,但规避直接承担管理义务的合规风险。


Q26:FO是否可以持有稳定币类资产作为基金头寸?

回答:
可以,但应纳入基金《投资策略备忘录》并注明:

  • 稳定币类型(如USDC、USDT、DAI);

  • 合规来源与托管方式(如冷钱包/银行托管);

  • 与基金用途的匹配度(如短期结算/市场对冲);

  • 可参考风险评级机构对该币种的评估。


Q27:FO可以用Token直接支付投资资金或管理费用吗?

回答:
可以,但需注意以下合规处理事项:

  • 必须注明币种(如USDC/ETH)与法币等值换算机制;

  • 合同中需明示付款方式、时间点、汇率换算基准(如CoinMarketCap价格中位数);

  • 与持牌管理人签订合规备忘录以说明该支付方式不影响投资者权益。

此外,香港税务局或审计机构亦可能要求披露该等虚拟资产的来源与评估公允价值。


Q28:FO如何识别并避免虚拟资产基金“伪FO”结构?

回答:
识别关键点包括:

判别维度 伪FO风险信号 合规FO特征
管理权限 实为某公司代为管理,无GP参与 GP为FO直接控制公司
投资对象 项目方主导决策,无风险评估 有正式投资委员会
法律文件 无LPA或无合伙协议 有正式LPF或开曼LPA
资产托管 个人钱包、交易所热钱包 受监管托管人托管、三签或保险

建议:FO设立基金应保持结构独立、投资自主与资金可回溯三原则。


Q29:FO是否可以同时做传统资产与虚拟资产配置?

回答:
可以。越来越多的FO采用混合资产配置(Hybrid Allocation):

  • 传统资产:股票、债券、基金;

  • 虚拟资产:BTC、ETH、Tokenized Equity、DeFi资产;

  • 基础设施:冷钱包、数字银行账户、VASP交易平台接入。

此类组合需在资产管理协议与风控模型中体现清晰的分类、限额与退出机制。


Q30:FO是否可以参与DAO项目?

回答:
可以,但须谨慎处理:

  • 需确认DAO是否为法律拟制实体(如开曼基金会、LLC);

  • FO参与的投票权与资金投入是否构成“证券投资”或“合伙”关系;

  • 投票行为是否等同于管理职责(避免无牌行为);

  • 建议FO通过SPV或结构化基金进行DAO参与。


Q31:虚拟资产基金的“投后管理”应包含哪些内容?

回答:
建议至少包括以下投后合规维度:

  1. 每季度资产审计:Token余额与估值报告;

  2. 智能合约升级监控机制;

  3. 重大事件报告机制(黑客、闪崩);

  4. 项目方沟通记录归档与合规审查;

  5. 对DeFi协议的流动性监控与止损机制。

此类制度常被SFC视为专业投资人保障核心内容。


Q32:FO可否向其控制的基金“分配特定Token”?

回答:
如FO持有某项目Token,拟向旗下基金注入,需符合:

  • 估值公允,建议由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意见;

  • 披露该Token是否锁仓、有无市值波动;

  • 是否构成“利益冲突”,需列入基金章程的“交易对手适用范围”;

  • 披露机制与退出机制透明。

建议:通过第三方中介平台(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OTC)执行该交易更具透明度。


Q33:虚拟资产基金是否适用于CRS和FATCA?

回答:
是的,尤其在以下情况需申报:

  • 基金设立为LPF、开曼、BVI基金;

  • 存在非香港居民投资人;

  • 虚拟资产持有超标或有明显资本增值行为。

香港税务局已明确加密资产须在CRS备案时列为“其他金融资产”,尤其是托管机构报告义务人(如香港VASP平台)将成为CRS数据源。


Q34:如何为FO配置合适的AML审计制度?

回答:
FO涉虚拟资产时建议配置如下机制:

  • 年度AML/KYC审查;

  • 外部合规顾问定期评估(如Big4或专业律所);

  • STR流程测试演练记录;

  • 风险评级模型(Risk Scoring Matrix);

  • FO成员与投资顾问的KYC文档更新机制。


Q35:FO投资STO产品时,需关注哪些监管要点?

回答:
STO(证券型代币)属于证券监管范畴:

  • 需核实发行平台是否持有SFC第1类牌照;

  • 投资人是否为“专业投资者”;

  • 产品是否有信息备查机制、清算机制与退出机制;

  • 是否存在私募豁免条款(如《公司条例》第103条豁免);

  • FO是否承担分销或再销售职能,避免落入发牌要求。


Q36:FO设立基金是否可以“免牌照”?

回答:
可以,在以下情形下:

  • FO作为GP,LP仅限FO成员及其公司;

  • 不从事广泛招揽;

  • 投资范围限于自有资产,不对外募集;

  • 不存在第三方管理人收费结构。

⚠️ 但若FO管理人为持牌法团,其操作人仍需符合SFC RO规定。


Q37:FO如何建立“Token投资黑名单机制”?

回答:
建立黑名单机制有助于增强投资筛选的风险防控,包括:

  • 负面清单源头:项目方曾涉诉讼、Rug Pull、KYC不合规;

  • 技术审计失格:未通过Certik、PeckShield等审计;

  • 监管提示:曾被列入SFC、SEC警示名单;

  • 社群信号:如未达设定量的GitHub活跃度或开发进度断更。

建议:整合风险数据库(如Chainalysis、Elliptic)进行动态更新。


Q38:FO如以稳定币注资基金是否需申报?

回答:
需要,尤其是在以下情况下:

  • 投资人注资金额超过HK$120,000等值;

  • 来自非香港银行账户或私人钱包;

  • 稳定币如USDT、USDC未直接兑换为法币即用于投资。

建议由托管机构或会计事务所备案该等转账记录,并保存KYT报告。


Q39:FO持有的虚拟资产是否需要进行审计?

回答:
建议进行以下三类审计:

  1. 资产审计(Holding Audit):证明Token余额、钱包地址归属;

  2. 交易审计(Activity Audit):交易记录、交易对手KYC信息;

  3. 系统审计(Infrastructure Audit):钱包权限、冷热分离、签名机制。

若使用多签钱包,可要求托管方出具签署权限图或操作审计轨迹报告。


Q40:FO多国控股结构是否会触发多个国家监管?

回答:
可能。典型触发情况如下:

国家 触发点 应对建议
香港 虚拟资产管理行为 是否触及第9类要求
新加坡 投资顾问服务 是否落入CMSL管辖
开曼 LP结构设立 是否需FSC备案
美国 Token发行或交易 是否落入SEC Howey Test

✅ 建议:配置一份多国牌照合规对照表,用于判断落地行为是否触发合规责任。


Q41:FO与SFC牌照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回答:
建议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 投资授权范围:是否全权委托或联合管理;

  • 责任划分:由持牌方负责招募、KYC、投资执行;

  • 费用结构:固定管理费、利润分成、Token奖励归属;

  • 合规责任:持牌方应承担监管报送与客户投诉处理。

合同应附带【信息披露与投资指引书】,供双方后续核查责任边界。


Q42:FO是否可以通过SPV参与SFC持牌基金?

回答:
可以,常见路径如下:

  • FO设立BVI、Cayman SPV;

  • SPV持有香港注册基金单位;

  • 管理人应进行【SPV穿透审查】(即Look-through Beneficial Ownership);

  • 若FO最终受益人为自然人,需符合专业投资者门槛(资产>HK$8M)。

如涉及多个SPV结构,请编制【控股结构穿透图】交由管理人备案。


Q43:FO是否需对下属Token资产做“定期减值测试”?

回答:
建议设立如下制度:

  • 每月或每季进行“Token公允价值评估”;

  • 若跌幅超20%,需进行资产减值会计处理;

  • 审计时附带说明其“非现金等价物资产”特性与估值不确定性;

  • 若使用DeFi平台产生收益,应评估是否需计提浮动收益或风险准备金。


Q44:FO在投资前可否设定“Token锁仓条件”?

回答:
可以,并建议体现在投资协议中:

  • 锁仓周期(如12个月、36个月);

  • 解锁比例(如线性解锁、里程碑式解锁);

  • 加入“不可提前转让”、“需先告知托管人”条款;

  • 如由第三方托管人保管,附带“解锁审批流程”。

✅ 该机制亦有助于SFC评估FO对风险控制的能力。


Q45:FO对其平台Token是否构成“招揽行为”?

回答:
若FO发行Token,并面向以下人群推广或出售,可能构成招揽:

  • 向非受限投资者(即非PI)推广;

  • 未提供投资备查文件或白皮书;

  • 提供收益承诺、年化回报预期。

⚠️ 若FO涉及该行为,可能触发SFC第1类、第4类或第7类牌照要求。


Q46:FO如作为项目顾问,是否需持牌?

回答:
分情况而定:

  • 若FO成员为项目代言、提供Token设计或战略建议,不涉及投资行为,一般不需持牌;

  • 若其行为实质上影响客户投资决策或资产管理,则可能触及SFC第4类或第9类要求;

  • 若FO通过该行为获得对价(如Token奖励、管理费),则风险更高。

建议所有“顾问型服务”签署【非投资意见声明书(Non-investment Advice Disclaimer)】。


Q47:FO可否参与DeFi流动性挖矿项目?

回答:
可以参与,但需注意三点:

  1. 回报结构是否构成证券?若Token分红、治理权或收益分配明显,应评估是否证券化并对接第9类或第4类牌照;

  2. 控制力度:若资金交由协议或第三方控制,不可自称为管理人,应在风险披露文件写明“用户自投,平台不管理”;

  3. 安全机制:建议设定池中资产限额、定期审计、黑客风险准备金,并记录操作日志。


Q48:FO如何设立冷钱包灾备与灾难恢复机制?

回答:
建议配备以下机制:

  • 冷钱包主/备/冷备结构:冷钱包主环境不可联网;热备与主冷钱包分地理位置;

  • 多签审批机制:至少3-of-5签名制度,签署人分布于不同地理与职能;

  • 定期演练:每半年执行激活测试与灾备演练,存档DR报告;

  • 备份私钥切换方案:由不同加密仓库存放并由RO/MLRO或托管机构保存。


Q49:FO是否需对虚拟资产交易记录进行归档?

回答:
建议设置强制归档机制:

  • 全链上流水记录导出并留存;

  • 交易对手KYC信息关联并归档;

  • 操作日志(包含钱包调用API、权限审批等)需至少保存5年。

✅ 如运用SIEM日志审计平台,可实现自动记录与告警。


Q50:FO在作为早期Token持有人时,如何进行代币销售合规操作?

回答:
建议遵循以下流程:

  1. 与项目方签署Token销售协议,明确销售限额、时间窗口和退出机制;

  2. 确保Token已通过法律意见,并在Token发行白皮书中披露;

  3. 建立锁仓机制,差异化释放时间;

  4. 如向FO以外对象销售,应区分专业/非专业投资者,避免越界销售行为。


Q51:FO是否可以为其基金成员设置专属流动性机制?

回答:
可以,但需:

  • 在基金章程中载入相关条款;

  • 设置限额、每日提款上限与流动性窗口(如T+3/7可结算);

  • 并确保该功能操作由托管人审核执行。


Q52:FO参与流动性挖矿时如何控制合规风险?

回答:
建议从四个层面控制:

  1. 协议风险评估:安保等级、历史漏洞、代币授予方式;

  2. 分批投资策略:分阶段、分池投入;

  3. 收益监测系统:实时监控并设置异常提款警报;

  4. 退出机制备案:如协议崩溃或安全事件时,必须有清退与资金回收路径。


Q53:FO是否可获得Token投资奖励并分配给基金?

回答:
可以作为投资收益,但需注意:

  • 收益需按约定分配;

  • Token需估值并纳入资产净值计算;

  • 并在基金账目与财报中完整披露奖励来源与分配结构。


Q54:FO参与多项目投资是否需乏设置风险限额?

回答:
是。建议设定多项目限额及项目净值占比门槛,并在基金风控政策中明确:

  • 单项目投资不得超基金总规模一定比例;

  • HOT投资比例不得超总资产比率;

  • 并需设定项目止损线与资金保护机制。


Q55:FO如持有多种Token资产如何进行估值?

回答:
建议采用以下方法:

  1. 市场中位价(如CoinGecko CoinMarketCap)结合交易所深度;

  2. 协议授予价格;

  3. 定期对接第三方估值意见或记录估值模型参数;

  4. 对冲策略可考虑建立如稳定币转换机制。


Q56:FO是否可以设立子基金专注NFT?

回答:
可以,但应注意:

  • NFT风险溢价高,需设定估值机制与估值标准;

  • 设置止损限额与限额交易机制;

  • 设立专门SPV或基金单元并由持牌人管理投资;

  • 资产托管人需具备NFT冷/热存储能力。


Q57:FO参与NFT融资方式合规提示?

回答:
常见方式:

  • NFT股权质押借贷;

  • NFT预购分赎;

  • 所有应纳入Token模型评估与STO(如涉及收益);

⚠️涉及收益或份额代表即可能构成证券发行,须遵循STO合规路径并持牌。


Q58:FO是否可以设立IPO前Token补偿机制?

回答:
可以,但需确保:

  • Token不含公开转让计划,避免过早触及流通要求;

  • 明确转让时间与条件;

  • 并在合规结构与基金披露文件中详述该安排。


Q59:FO在跨国合作时,如何协调不同监管要求?

回答:
应建立监管对照表与流程同步机制,内容包括:

  • 投资国家监管政策(如持牌要求、汇兑限制等);

  • 作出法律意见;

  • 设置合规审查路径;

  • 每次投资前进行合规确认。


Q60:FO是否可设立“Token风险准备金”?

回答:
可以,建议:

  • 基金部分规模预留应急资金(如热钱包保障、退币预留等);

  • 制定规则及触发机制;

  • 建立超额度需GP或LP批准;

  • 年终成果报告中披露准备金使用与充值情况。


Q61:FO如何为Token投资设置“贬值资产处置机制”?

回答:
建议:

  • 设定项目侧定损、锁仓期限;

  • 老项目可分批清退退出;

  • 建立“托管人清盘启动机制”;

  • 必须明确在投资协议或基金章程中体现。


Q62:FO作为投资顾问角色,需持牌吗?

回答:

  • 若仅提供市场分析、风险评估、技术咨询等非投资建议服务,不构成SFC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持牌范围,无需牌照。

  • 若直接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或交易指导,即被定义为“就证券提供意见”,需持有第4类牌照,并满足资质要求。

  • 若属于基金管理人角色,则需第9类持牌,建议通过持牌方负责基金运作、RO/MLRO支持。


Q63:FO设置Token持有比例与权重,请注意哪些监管条款?

回答:

  • 建议Token持有比例设计为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10–30%,避免资产集中带来的合规风险。

  • 如Token含项目治理权,需明确披露决策机制与受控影响力,避免被SFC认定为实际控制行为。

  • Token分配比例、锁仓期、归属时间等信息必须在基金章程中明确,供审核与投资者决策使用。


Q64:FO多柜多签名机制应如何配置?

回答:

  • 推荐使用3-of-5 或 4-of-7 多签体系:

    • RO、MLRO、CTO 必须参与私钥签名委员之一;

    • 其他签名者可包括家族代表与托管机构;

    • 冷钱包 AVR 级别分署多地保存;

    • 权限审批流程表需公开并留存日志可供SFC查验。


Q65:FO基金受托机构应考虑哪些合作方类型?

回答:

  1. 受监管托管银行或信托公司:适用于证券性Token或有法币结算;

  2. 专业VASP托管服务商:适用于纯数字资产托管,需提供SLA与安全审计报告;

  3. 多签智能合约托管公司:按需选用,但合规则独立性必须明确。


Q66:家族办公室Token账户应否向第三方审计?

回答:

  • 建议每半年或年度委托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核查账户资产并出具“资产完整性确认”报告;

  • 并结合系统日志、交易流水、钱包结构审计,确保平台操作透明合规记录留存。


Q67:FO参与基金结构中如何明确“RO/MLRO角色分工”?

回答:

  • 必须由持牌实体内部任命RO(代表者)与MLRO(反洗钱负责人);

  • 角色职责:

    • RO:审批投资、治理合规、出席董事会;

    • MLRO:客户尽调、STR报送、AML政策监督;

  • 若由同一人担任两职,需确保有“分层复核机制”及辅助团队支持。


Q68:FO Token的交易账户是否属于基金资产?

回答:

  • 是。若基金账户持有Token,其权益归属为基金资产;

  • FO应确保这些资产反映在基金估值与审计报告中,并存于合规托管环境;

  • 投资金流出基金账户用于投资用途,也应符合基金分红与资产分配规则。


Q69:如何设计“家族办公室灾备流程”应对重大事件?

回答:

  • 建立完整灾备手册(DR Plan),内容包括:

    1. 私钥被盗或丢失,触发的应急隔离流程;

    2. 热/冷钱包间的优先转移机制;

    3. 冷钱包分地保存;

    4. 向SFC报备与进行客户通知的时间路径;

    5. 紧急权限交接与签名程序;

  • 建议组建跨职能演练小组(RO/MLRO/CTO/家族代表)半年或季度演练一次。


Q70:FO如何设置基金内部白名单机制确保合规?

回答:

  • 建议建立Token黑白名单制度:

    • 白名单资产通过安全审计、法币储备验证、审计机构认证;

    • 所有新加入资产需 RO + MLRO 双签审批;

    • 白名单内容定期审查更新,变动需向投资者说明并记录;

    • 有条件可将白名单纳入基金章程,提升透明度。


Q71:FO在跨境合规时,如何处理“Token转移路径溯源”?

回答:

  • 必须记录交易双方完整身份信息(如KYC内容)、交易时间、金额;

  • 使用链上分析工具(如Chainalysis)建立资金来源报告;

  • 特高风险来源(如某些DeFi池、匿名Mixer)必须列入STR流程并报告;

  • 所有溯源文档需留存至少5年配合SFC与JFIU稽核。


Q72:FO作为早期项目的Token赠与接收,需注意什么?

回答:

  • 不论是赠与或投资回报,本质为Token收入,应同投资者其Token持有披露记录;

  • 必须进行估值确认,并纳入基金总资产与收益计算;

  • 如Token属于流动性锁定或限制期,还需设定财政条款披露其锁仓期。


Q73:FO或基金是否需建立“Token赎回费率机制”?

回答:

  • 若基金允许LP赎回Token,应明确赎回费率、赎回时间、费率用途(如用于覆盖Gas费);

  • 必须在基金章程或认购协议中注明赎回细则;

  • 若赎回涉及 Chain 到 FIAT 操作,应确保合规托管人介入获链上触发的透明记录。


Q74:FO是否允许募集人以“Token支付管理费”?

回答:

  • 可,但建议具备以下机制:

    • 管理费以Token USD价值结算,按月度或季度结算;

    • 基金协议需说明Token价格来源、结算比例、会计处理方式;

    • 管理费发放需对应平台估值系统;

    • 配合审计验证结算透明度与准确性。


Q75:FO是否可设定“Token兑换价值兜底机制”?

回答:

  • 如果提供“1:1兜底回购机制”,将触发证券属性,需要牌照与合规审批;

  • 若设为“浮动兑换机制”,建议明确市场估值原则;

  • 若兜底比例低(如90%折扣),上述条款需在基金协议中披露清楚。


Q76:FO设立虚拟资产基金是否需向直系后代披露成本结构?

回答:

  • 是。应为基金LP提供透明估值、投资成本、费用结构及Token持仓明细;

  • 直系后代如构成LP成员,有权在每季度或年度内获取基金报告。


Q77:FO基金账户遭黑客盗窃,FO应如何披露?

⚠️回答:

  • 应立即触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

    1. 冷钱包隔离;

    2. 通知SFC与客户;

    3. 发布事件内容、影响范围、补救措施;

    4. 启动灾备基金;

    5. 事后在年审报告中披露事件分析与修复机制。


Q78:FO在基金期限结束后的Token清盘流程是怎样的?

回答:

  • 通常经历:

    1. 通知投资者赎回期与流程;

    2. Token处置(通过市场、私下协议或回购);

    3. 清算基金资产与债务;

    4. 向投资者分红或退款;

    5. 提交清盘报告通知SFC。

若涉及Token无法顺利处置,应预留应急机制(如由保留资金回购)。


Q79:FO基金是否可以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分配收益?

回答:

  • 可以,但建议如下管理:

    • 智能合约收益分配须经RO/MLRO审批;

    • 分配机制需与基金协议一致;

    • 且合约代码应经过独立审计,并存档代码审计报告;

    • 如分配对象包括FO成员,应避免利益冲突。


Q80:FO是否能设立“预警指标”自动监控基金健康状况?

回答:

  • 可以并建议多项预警指标,包括:

    • Token暴跌超30%;

    • 流动性池资金减少超20%;

    • 热钱包余额超过限额;

    • 多链交易失败率超过阈值;

    • 突发大额提款、结构套利等行为触发警报。

⚠️ 所有指标与应对流程需事先备案并入SOP。


Q81:FO如何设计基金“身份使用与代币治理机制”?

回答:

  • 如果Token具投票/治理功能,需明确:

    • Token持有人权限类型;

    • 治理投票流程与记录;

    • 是否会影响FO基金的投资决策;

    • 是否需要附带“治理授权声明书”;

    • SFC可能关注治理功能是否导致代币具证券属性。


Q82:FO作为Token发行方,是否需公开代币智能合约地址?

回答:
是。建议公开智能合约地址并附上审计报告摘要,以便投资者验证合约逻辑、规则与权限。若涉及漏洞修复或升级,还应公开变更记录和版本说明。


Q83:FO参与Token预售时,需要设“白名单机制”吗?

✅回答:
建议设立白名单,确保仅限专业投资者或合资格家族成员参与。白名单机制应与 KYC 系统联动,并提供访问控制及交易限额措施。


Q84:FO是否需在 Token 发行中设置“最大供应上限”?

回答:
强烈建议。最大供应量是控制 Token 通胀的重要机制,应牢记写入合约并公开披露,同时配合透明的释放时间表及销毁计划。


Q85:FO发行 Token 时是否需要发布“法律意见书”?

回答:
是。必须聘请专业律师顶层撰写 Legal Opinion,明确 Token 是否构成证券,以及其发行方式是否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此为 SFC 审核重要依据。


Q86:FO发行后 Token 交易平台是否需提前备案?

回答:
如想在香港平台交易,需先确认平台是否持牌(1+7)。此外,如 Token 涉及疫种、治理或收益分派,平台需审查其是否合法交易,并与 FO 共享法律意见书。


Q87:FO 发行 Token 后,是否需定期披露其余额与用途?

回答:
是。建议设年度或季度报告,披露 FO 地址余额、用途流向、销毁情况、锁仓解锁状态,并提交于年审报告或基金审计文件中。


Q88:FO 是否需为发行 Token 设置“智能合约保险池”?

回答:
建议设立保险机制,如使用 Nexus Mutual、Immunefi 等 DeFi 保险方案,覆盖安全漏洞风险。FO 应将保险详情、保单额度、保险事件流程列入合规文件框架中。


Q89:FO 是否可通过 Token 分红机制返还收益?

回答:
可以,但需注意:

  1. 分红机制可能使 Token 构成证券,须事先在份额发售文档申明并由 Legal Opinion 支持;

  2. FO需确保合约支持安全分发路径并保留多签审批记录;

  3. 若 Token 分红由法币支付,则需满足AML/税务备案要求。


Q90:FO 如何向 SFC 提交“Token发行报告”?

回答:
可纳入年度合规报告中,包括:

  • Legal Opinion 摘要;

  • Token 的发行目的、总量、锁仓机制;

  • 合规模型风险分析;

  • Token 是否对外募集以及募集对象身份;

  • 若涉及公众募集或收益结构,可能需向 SFC 主动递交 Supplement Filing 或取得 no‑objection。


Q91:FO 发行 Token 的“多链部署”是否需合规说明?

回答:
是。若 Token 同时部署在以太坊、币安链、Avalanche 等多条链上,建议提供链上部署结构图、桥跨链安全机制、防刷攻击策略,以及合约审核报告。


Q92:FO 是否需要建立 Token 变更审批流程?

回答:
建议建立 Token 升级/变更治理机制,包括:

  • 升级原因及内容说明;

  • 升级多签审批流程;

  • 发布升级公告;

  • 升级日志与版本溯源机制(如 source mapping)。

建议每次升级后都更新审计报告,并提交变更审批历史供投资者查询和备案。


Q93:FO 发行 Token 后,是否需要设立“治理委员会”?

回答:
建议由 FO 及 LP 代表组成治理委员会,审议 Token 升级、分红调整、合规政策变化等重大事项。该机制可提升治理透明度并规避单点风险。


Q94:FO Token 是否可采用“DAO 模型”管理基金?

回答:
可以采用DAO,但须设代管实体:FO应保持基金决策权限,DAO仅作为技术治理辅助,确保基金管理与监管职责主体明确,避免监管责权责任不一致。


Q95:FO如何制定法人间“资产交割与操作权限控制”?

回答:
建议建立类似信托结构的“四眼原则”,即 RO+DO+托管方 需共三方签署的资产交割审批流程,确保无单人操作风险,并记录审批日志。


Q96:FO 是否可对持仓进行“资产切割合并”操作?

回答:
可以,但应制定合规 SOP:明确切割目的、估值方式、审批流程、资金回归原注册账户,以及切割合并后的资产报告更新。


Q97:FO是否需要为 Token 交易设置“流水监控系统”?

回答:
强烈建议采用 Token 监控系统(如 Dune Analytics)实时监控 Token 交易量、持有人分布与匿名地址交互,并在合规政策中注明异常溢价触发 STR 的流程。


Q98:FO是否可对外部 Token 交易所收取 Token 上市费?

回答:
如 FO 代理项目引入 Token 上市第三方平台,涉及收费,应确保该行为不构成分销或广告行为。如果推广给受监管香港投资者,需持第1类+第4类牌照。


Q99:FO Token 是否必须满足“资产抵押”或“储备金”机制?

回答:
建议 FO Token若宣称具备价值支撑,应设置相应储备资产托管账户,并定期披露托管人报告,否则易被视为虚假宣传或市场操纵。


Q100:若 FO Token 被挂到去中心化交易协议中,是否需要通知 SFC?

回答:
建议在年审或年度合规报告中披露该情况,包括 Token 交易协议类型、交易量、跑道影响及 Token 流动性对基金估值的影响。


Q101:FO Token 在二级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时应如何应对?

回答:
建议设立预警机制并对外披露响应流程:

  • 波动阈值(如±30%)预警;

  • 多签激活资金池对冲;

  • 如出现流动性危机,RO/MLRO应发布市场说明并启动理赔/维护资金机制;

  • 投资者可获知公告与操作日志,提升应对透明度。


Q102:FO 在设计 Token 化基金结构时,应遵守哪些合规原则?

回答:

  • 分层结构:基金、SPV、Token 各自具备法人或法律主体地位,杜绝资金与治理混乱;

  • 持牌功能分离:投资管理、资金托管、合规监察、Token发行等职能需分由对应持牌机构或法人承担;

  • 治理路径清晰:Token 持有人、投资者、RO/MLRO 各方角色及其权责需通过合约与制度明确划分。


Q103:FO 可否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 Token 分红?

回答:
可以,但建议:

  • 合约需提前审计:通过 Certik、Trail of Bits 等权威机构;

  • 分红金额需经过 RO / MLRO 审批;

  • 记录审批链与合约触发日志作为合规备查报告的一部分。


Q104:FO Token 的智能合约审计应包含哪些关键检查点?

回答:

  • 所有者权限、升级机制、mint/burn 流程、分红模块、安全漏洞;

  • 边界测试:异常输入、极限条件、异常行为、费率变化;

  • 升级路径控制:无任意调用漏洞;权限分层及多签设计;

  • 日志留存机制:事件 emit、调用路径记录、错误状态返回。


Q105:FO Token 是否建议采用多链部署,是否会增加审计复杂度?

回答:
多链部署能提高流动性,但合约需针对每条链审计,有可能需要:

  • Bridge 风险协议审计;

  • 跨链调用安全性检查;

  • 权限多签须按链环境设置;

  • 推荐为主要用途链部署主合约,其它链部署副合约并合约间保持校验机制。


Q106:FO 如何建立投资者汇报机制?

回答:
建议定期提供:

  • 季度报告:Token 持仓、估值变化、风险事件说明;

  • 年度报告:审计报告、Token 交易详情、分红/赎回记录、费用明细;

  • 投资者门户访问权限:包括 KYC 结果、Token 交易流水与治理投票结果。


Q107:FO 是否需要设立合规与技术培训机制?

回答:
是。建议:

  • ** RO / MLRO / CTO 每年均完成≥10小时培训**;

  • 包括 Token 技术、安全演练、监管更新、智能合约审计实验;

  • 培训记录存档并可作为年审与监督依据。


Q108:FO Token 若含治理功能,如何维护公平性?

回答:

  • 治理 Token 与投资 Token 分离;

  • ** DAO 投票机制中明确角色资格与投票门槛**;

  • 治理提案审查机制:提案需经治理委员会与持牌方审批后方可链上执行。


Q109:FO 如何处理 Token 在二级市场大规模抛售风险?

回答:

  • 设“交易限额阈值”触发风控系统报警;

  • RO 或治理委员会需批准异常清仓操作;

  • 在基金章程中明确赎回机制与补偿路径;

  • 特定风险事件后,可启动逾期赎回机制或暂停交易调用。


Q110:FO 是否可使用链上预言机 Fetch 汇率?

回答:
可以,但建议:

  • 选用权威第三方预言机(如Chainlink、Band Protocol);

  • 设置多个预言源供比对;

  • 并将 oracle 地址与更新频率纳入合约与合规政策;

  • 若预言机出错,需有退回机制或交易暂停路径。


Q111:FO Token 在法定节假日或网络拥堵期间如何处理赎回机制?

回答:

  • 建议设定赎回时间窗口避免节日处理风险;

  • 赎回触发需等待链上确认数(如 12 confirmations);

  • 如果网络拥堵导致手续费暴涨,可向投资者临时暂停赎回;

  • 并需在 Portal 或投资者协议中披露此类流程。


Q112:FO 是否可设立“合规治理委员会”?

回答:
建议设立治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

  • RO、MLRO;

  • CTO 代表 Token 技术管理人为顾问;

  • 投资者代表或独立专家;

  • 委员会主要职能为资产风控、重大事件审批、Token 升级等。


Q113:FO 是否可为 Token 发行解除“通讯成本”?

回答:
可以设通知机制,如 gas rebate 或 Token 空投,但需:

  • 列在基金募集说明与 Token 文档;

  • 控制成本预算;

  • 并确保不违反监管关于馈赠奖励的规定。


Q114:FO Token 是否需披露“Gas 换算方法与成本结构”?

回答:
建议披露 gas 换算方式(如 USD 价格),费用承担方(FO or 投资者),并在赎回或分红环节进行透明计算与披露。


Q115:FO 如何设置 Token 未售出部分的处理流程?

回答:

  • 应设立未售 Token 退回机制或锁仓退出机制;

  • 并设立多签审批的处理路径;

  • 而不是任意销毁或先期分发,以维护资产透明度。


Q1316:FO Token 是否应有“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

回答:
建议:

  • 在 Token 白皮书或认购说明中列明投诉渠道与解决路径;

  • 由持牌管理人设立专职渠道;

  • 并提供内部仲裁机制或适用香港法律争议处理条款。


Q117:FO Token 是不是需要符合“证券发行监管披露标准”?

回答:

  • 若 Token 构成证券(如分红权、管治性权益),则适用《证券及期货条例》披露标准;

  • 需按照第X号 SFC 指引披露募集方案、章程附件、募集金额上限和资金用途等。


Q118:FO Token 是否可以作为 LP 持股单位在 LPF 架构内流通?

回答:
可行。 FO 可设计 Token 作为 LP 单位替代形式,前提为:

  • 在 LPF 基础文件中披露该设计;

  • Token 与 LP 单位 1:1 可兑换;

  • 并由持牌管理人负责 Token 与 DvP 兑换逻辑执行。


Q119:FO Token 是否应设“预售锁仓期”?

回答:
建议设定预售后锁仓期,如 3–12 个月,并明确时间节点、解锁比例。预售解锁条款需列入白皮书或治理合约,并设定二级市场解除机制。


Q120:FO Token 是否可设“盈利回购”机制?

回答:
可以。建议设计为:

  • 年度/季度以Token或法币依据基金收益进行回购;

  • 回购条件、价格机制、资金来源、审批流程应在基金规则中明确;

  • 并需定期披露回购执行情况与影响基金净值的条款。


Q121:FO Token 发行后若要销毁“剩余 Token”,应如何合规执行?

回答:
建议销毁逻辑须定于合约中实现,并执行以下步骤:

  1. 销毁量由治理委员会审批;

  2. 合约执行销毁调用后链上广播;

  3. 生产链上Tx记录与多签先验审批日志;

  4. 销毁执行后需发布透明公告与资产报告更新。


Q122:FO 是否需对 Token 持仓进行季度审计/估值并对外披露?

回答:

  • 建议每季度由独立审计机构进行持仓验证与估值,并提供资产验真报告;

  • 报告应包括钱包地址、交易流水、锁仓状态以及估值依据,列入基金投资者通报文件和审计资料中。


Q123:FO需向哪个监管机构申报 Token 收益?涉及哪些税务?

回答:

  • 持有香港实体的 FO 若 Token 投资产生收益,需申报至香港税务局;

  • Token 如为证券性质,应视为“资本增值”(资本利得非征税)或“交易收益”(视为营业收入);

  • 避免双重征税,建设税务合规路径/CRS申报宜参考专业税务顾问。


Q124:FO在 Token 项目尽职调查时应包含哪些合规项目?

回答:

  • 核查项目法律结构、Token 合约审计、安全漏洞与黑客历史;

  • 审查项目是否持续披露财务、技术路线图、治理提案;

  • 验证项目 KYC/AML 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隐性控制;

  • 查看该项目是否持有相关金融牌照(如证券、支付、基金)。


Q125:FO是否可以按 Token 持仓比例行使治理权?

回答:

  • 可以,但建议保持治理与投资分层,

  • 投资者治理 Token 权益应在基金框架内行使,由 RO/MLRO 审核提案是否合规;

  • 并设立治理投票记录存档系统,以备审计查阅。


Q126:FO投资海外 Token 项目时,如何避免触发当地监管处罚?

回答:

  • 建设“地域投资合规路径”,包括目标国家/地区监管机制、项目官方注册与牌照背景;

  • 如涉及美国,可评估是否触发 SEC、“Howey Test”;

  • 所有跨境投资路径建议通过当地法律意见书与 SFC 无异议函联署。


Q127:FO Token 资产是否需要进行“储备金验证”?

回答:

  • 若 Token 宣称具“储备挂钩”特性(如1:1兑付资产代币),强烈建议与独立审计机构合作进行周期性储备证明,并公开审计报告摘要;

  • 缺乏透明储备机制者需在披露文件中注明“不具资产担保功能”。


Q128:FO是否需要为 Token 资产配置“保险机制”?

回答:

  • 建议为主要资产投保,包括冷钱包保险、智能合约漏洞基金及 DeFi 抵押品保险;

  • 保险方案应列在合规文档与 Token 说明书中,提供保单摘要和赔付条件说明。


Q129:基金遭遇市场黑天鹅事件(如FTX崩盘),FO应如何响应?

回答:

  • 立即触发紧急响应机制:

    • 冻结暴涨或暴跌对 Token;

    • 由 RO/MLRO/CTO 评估事件影响、发布市场通知;

    • 启动资产保护措施,如赎回限制、备灾基金动用等;

    • 事后需附事件分析、风险修复计划与投资者总结报告。


Q130:FO若为自然人管理,由谁担任 RO/MLRO?

回答:

  • 推荐由基金管理实体(LPF或SPV)内部至少任命两名高级职能人员担任 RO 与 MLRO;

  • 若 FO 无公司架构,可外聘持牌公司或合规顾问辅助履职,由其 RO/MLRO担当制度责任人。


Q131:FO是否需要在基金披露资产配置比例?

回答:

  • 建议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资产配置结构(Crypto、RWA、现金、保险基金等),并说明各类资产的池化比例;

  • 这种透明化做法有助于满足 SFC “专业投资者透明度要求”及投资人信任机制。


Q132:FO Token 若启动二次发行(IEO/IDO),如何保证合规?

回答:

  • 重新评估是否构成公开招揽;

  • 需提供融资文档、发行计划、募集范围(仅限专业投资者);

  • 建议以私募方式进行发行,并在白皮书、投资文件中明确披露合规路径。


Q133:FO如何为 Token 发行建立“白名单投资者机制”?

✅回答:

  • 配合合规意见书设计白名单标准;

  • 建议 Token 合约接入 KYC 数据验证入口;

  • 注册白名单地址仅可参与 Token 认购,并由 RO/MLRO 批准。


Q134:FO是否可以资助项目方以 Token 支付研发费用?

回答:

  • 可,但需具备防炒作机制;

  • 资金认定需在 Token 合同中写明费用类型与金额;

  • FO还应保留 RnD 使用透明记录与合同说明。


Q135:FO参与 Token 项目估值轮次时应注意什么?

回答:

  • 应明确合约中是否含“前投资权利”和“回购条款”;

  • 含有义务认购、配售优先权的代币可能触及证券性质;

  • 相关条款需在 Legal Opinion 中明确分类及合规性质。


Q136:FO应提前拟定哪些“客户退出机制”?

回答:

  • 建议设立周期性退出窗(如每季度、每半年允许 LP 退出);

  • 退出比例、赎回流动性机制与最小交易单位需在基金协议明确;

  • 如涉及 Token 二级交易,应确保退出窗口时有足够流动性并披露赎回手续费或溢价机制。


Q137:FO是否需要建立“合规追踪日志”?

回答:

  • 是。建议包括合约部署记录、多签审批列表、投资决策记录、事件响应流程日志。

  • 日志系统建议采用 SIEM 或区块链日志索引系统,确保 5 年以上可追溯。


Q138:FO如发现基金存在“利益冲突”,应如何处理?

回答:

  • 必须启动“冲突评估机制”,由治理委员会评估是否构成利益冲突;

  • 如确定冲突,需披露给 LP 并取得书面同意;

  • 建议设立补偿或退出选择机制,避免长期利益不一致引发纠纷。


Q139:FO参与多池 Token 项目(如 Marathon Farm)如何合规操作?

回答:

  • 每个池需独立估值与风险评估;

  • 配合同质资金比重、收益模型与合约调用权限;

  • 应在基金合规文档中说明多池参与原则、收益分配与退出机制。


Q140:FO是否需要为投资者提供“Token 操作教育”?

回答:

  • 建议提供基础教育材料,如钱包地址对接、签名检验步骤、Gas 结构、网络费基础知识;

  • 如涉及二级市场交易,还需教育投资者关于滑点控制、网络拥堵风险与手续费行为的基本认知。


Q141:FO Token 投资是否需考虑“过桥资金”监管?

回答:

  • 若项目涉及跨链桥或桥托管,需明确桥控制权、手续费收取方式与安全机制;

  • 项目方及 Token 持有者均可能因桥资金中介行为触发附加合规条款;

  • 建议提交项目桥协议摘要、第三方审计与桥失败应急程序给合规部门存档。


Q142:FO如何安全引入跨国冷钱包托管?

回答:

  • 多地分布式冷钱包由独立托管机构负责安全保存,模型推荐多签 + 异地冷备份;

  • 所有跨境托管须签署《跨境托管协议》,列明SFC审查访问权、D.L(数据传输)合规、灾难恢复条款;

  • 月度或季度需由RO/MLRO联合跨国托管方出具资产对账报告。


Q143:FO是否应采用区块链日志不可篡改技术?

回答:

  • 可以,并建议将关键信息(如签名授权、资金调度记录哈希)写入公共链;

  • 同时保持私钥与交易详情脱敏保留,以便RO/审计人员复核;

  • 应在合规文件中说明哈希机制、存证方式与查询路径。


Q144:FO是否需要通过RegTech平台自动生成合规报告?

回答:

  • 可结合AML/KYC系统如Chainalysis KYT生成初步报告草稿;

  • 但最终合规报告需由RO/MLRO审核签署,确认报告内容后才作为正式提交内容;

  • 此机制减少人工错误、提高审核效率。


Q145:FO如发行境外税收友好架构基金,需注意哪些合规条款?

回答:

  • 跨国投资结构涉及双边税务协定与CRS/FATCA自动申报;

  • 必须配合基金架构所在国税务局与香港税局进行资料交换备案;

  • 合规文件应说明各国管辖、KYC标准差异与适用汇率估值方法。


Q146:FO如何建立“客户可信赖评级系统”?

回答:

  • 建议设立多维度评级机制:资产规模、投资经验、风险容忍度、资金来源合法性;

  • 每个客户评级应留档并定期复审;

  • 高频投资或高风险交易触发自动审查与STR判断机制。


Q147:FO在重大风险事件后如何保障客户资产安全?

⚠️回答:

  • 立即启用事件响应计划(IRP),包括资产冻结、清算法人身份验证、资金监控;

  • 通知SFC与客户、提交事件简报、启动客户赔偿/赎回机制;

  • 后续需发布复盘报告与改进方案。


Q148:FO是否可以购买虚拟资产保险保障基金风险?

回答:

  • 建议为智能合约漏洞、黑客攻击等风险购买保险;

  • 合规文件需披露保险范围、赔付比例与触发条件;

  • RO/MLRO应检查保险公司资质与赔付记录,并纳入年审报告。


Q149:FO如何配合SFC应对监管现场核查?

回答:

  • 应保持合规管理档案完整,包括投资记录、钱包多签审批记录、年审报告、AML/KYC资料等;

  • 建议设立内部监管问讯模拟机制,提前准备回答;

  • 并由RO、MLRO、CTO组成现场接待团队,与SFC沟通互动并回复审核问题。


Q150:FO是否需要制定“云服务合规协议”用于托管平台?

回答:

  • 若使用AWS、Azure等云服务,应签署Cloud Security Agreement,包括数据隔离、访问控制、数据恢复等条款;

  • 并确保托管平台遵守PDPO、GDPR等当地隐私法;

  • 日志系统与存档须由SFC现场审查可访问。


Q151:FO进行虚拟资产跨生态治理,应注意哪些合作形式?

回答:

  • 不建议结构松散地参与多个 DAO,建议通过SPV或专项基金参与治理投票;

  • 持股比例超标或频繁操控治理行为需披露;

  • 合约参与记录须保留链上授权日志与解签记录。


Q152:FO应为基金成员提供哪些合规培训?

回答:

  • 每期至少安排一次 Token 操作、安全培训;

  • 包括防诈骗、签名验证流程、合约调用基本安全;

  • 并定期演练钱包恢复、丢失私钥应急流程;

  • 培训记录存档并作为合规审计依据。


Q153:FO参与 Web3 初创项目并持有代币,其身份应如何登记于合规档案?

回答:

  • FO应将其对初创项目 Token 持有作为战略投资含入投资清单;

  • 并标注 Token 名称、持仓地址、持仓时间、金额估值;

  • 可视为基金资产维度,纳入估值、审计与风险披露报告。


Q154:FO参与金融机构 Tokenization 项目是否需先取得授权?

回答:

  • 如该项目由银行、券商协同合作发行 Token,该 Token 很可能被认定为证券;

  • FO参与需通过持牌投资管理实体;

  • 可申请“监管沙盒”合作通道协助开展试点。


Q155:FO应如何进行“Token 项目失败或跑路事件”的风险预案?

回答:

  • 建议制定“跑路应对机制”,包括资产回收、链上冻结、报告 JFIU/SFC;

  • 鼓励 FO 与法务团队合作,纳入司法方案;

  • 拟定客户沟通文案并启动客户补偿、投诉机制。


Q156:FO是否可引入第三方合规顾问协助年审?

✅回答:

  • 可以,自由聘请外部律师、合规顾问或会计事务所协助年审;

  • 但最终报告须由 RO/MLRO 审阅签署,不可完全交由外部代签。


Q157:FO是否需搭建“投资仪表板”供 LP 实时查阅?

回答:

  • 建议建立包含 Token 持仓、估值、风险、链上活动等的 Dashboard;

  • 投资者门户应具备权限控制;

  • 提供历史循环审查与可下载报告功能,符合 PI 信息透明要求。


Q158:FO如何评估 Token 项目合约升级风险?

回答:

  • 所有合约升级需通过治理委员会审批;

  • 升级路径与风险提示必须公告;

  • 升级后应提供审计新版本并公开升级记录;

  • 升级前后资产估值、SMART合约变化跟踪必须公告。


Q159:FO是否建议参与“监管协作平台”?

回答:

  • 推荐加入如 GDF、FATF VASP、HKRegtech Sandbox 等国际组织;

  • 可获取监管动态、协作项目机会、有助提升合规能力与声誉;

  • 加入结构应在合规报告中说明并披露。


Q160:FO如何监管 Token 项目合规治理机制?

回答:

  • 需监测合约控制者是否任意调用或权限滥用;

  • 检查治理 Token 账户是否存在集中持仓;

  • 若控制方地址变更,应评估治理权力是否转移等潜在风险。


Q161:FO Token 在未来是否可能触及《虚拟资产监管》新规?

回答:

  • 虽目前SFC针对 Token 的监管仍在发展,但已明确证券性功能将被视为证券;

  • 建议 FO 持续关注SFC更新,并规划碎片式调整策略,如专业零售开放、Token上市机制演变等;

  • 可在合规文件中加入“监管变更应对条款”,以便制度及时调整。


Q162:FO在实施Token销毁机制时,如何避免触犯市场操纵行为?

回答:

  • 建议销毁流程需由治理委员会通过,并提前公告计划与预计销毁量;

  • 销毁应链上透明执行,伴随Tx记录与销毁量报告;

  • 避免大规模销毁突然出现造成市场恐慌,应分批执行并附带“销毁前后净值披露”。


Q163:FO是否需要设立合规预算用于审计与保险?

回答:

  • 是。建议至少预留基金资产的0.5%–2%用于年度合规成本(包括审计、保险、合规顾问);

  • 合规预算投入情况需在年报中披露,以提升透明度与投资人信心。


Q164:FO Token 若发行私募,仅向PI,是否需提供私募披露书?

回答:

  • 是。即使仅面向专业投资者,FO仍需提供详细的私募说明书(Offering Memorandum),包括资产结构、Token机制、风控流程等;

  • 披露书需由RO/MLRO审核签署。


Q165:FO跨国投资时,如何统一KYC标准?

回答:

  • 建议根据参与国监管要求(如香港、美国、欧洲)制定统一的KYC政策;

  • 启用合规KYC平台(如Jumio、Onfido),确保采集标准满足多地合规要求;

  • 并对重要资料(如身份文件、地址证明)设多级存档与访问控制。


Q166:FO是否建议制定内部SOP以应对不同Token类别?

回答:

  • 建议按Token类别(稳定币、治理Token、债权Token)制定对应SOP流程;

  • 包括Token加入流程、合规审核表、安全审查、入池手册等;

  • SOP需由RO / CTO审核归档,定期复审与更新。


Q167:FO是否需要披露其合规资本充足率?

回答:

  • 虽非监管硬性指标,但建议FO对持有的Token流动性风险与资本准备进行评估;

  • 可在年报中设“资本缓冲条款”,确保应对市场极端冲击。


Q168:FO Token 是否需要设置为“不可升级”合约?

回答:

  • 若Token用途为资产承诺或治理分配,建议采用不可升级或多签升级机制,以降低单一控制风险;

  • 如使用升级机制,应设立多签治理流程并公开治理日志。


Q169:FO是否需要建立程序化“Token回购与销毁”策略?

回答:

  • 可以,建议在基金协议中写入“回购销毁策略”,包括时间、金额上限、审批流程;

  • 回购操作应链上执行、保留Tx 记录,并及时披露。


Q170:FO Token 若涉及“链下优惠”,是否需披露合规风险?

回答:

  • 是。如FO Token 被用于线下折扣或权益,应在合约与披露文件中标明;

  • 并分析该行为是否构成招揽或证券分发行为,评估监管分类风险。


Q171:FO Token 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是否需纳入基金监控系统?

回答:

  • 强烈建议将主要Token交易对接 DEX、CEX 数据,监听异动;

  • 并将监控结果纳入 RO / MLRO 定期监控报告,供审计与合规参阅。


Q172:FO Token 项目若牵涉 NFT 与虚拟资产绑定,是否影响监管定义?

回答:

  • 若NFT代表 Token 项目的权益(如收益分成、治理权),则该NFT可能被视为证券;

  • FO 应评估该 NFT 是否触及监管定义,必要时纳入 Token 合规类别中。


Q173:FO是否应建立“风险事件分类与响应目录”?

回答:

  • 是。建议建立分类 S1–S3 的事件响应目录(如黑客、智能合约漏洞、客户投诉等);

  • 每类事件附带榜单流程审核路径,并留底备案。


Q174:FO是否可将基金估值对接客观评级机构?

回答:

  • 可以。建议委托第三方资产评级公司提供月度 Token 估值与链上资产安全性报告;

  • 须说明估值方法及评级模型透明性。


Q75:FO是否需要公开其 Token 智能合约治理机制?

回答:

  • 建议在 Investor Portal 或说明书中公开治理合约地址、投票流程、治理参与门槛等内容;

  • 可增强 LP 信任并符合开源治理理念。


Q176:FO在 Token 发行后是否需对“KYC/AML 黑名单”监控?

回答:

  • 是。建议主动对接链上黑名单数据库(如 OFAC、FATF 标记地址),并将监控情况纳入 STR 系统;

  • 若发现涉嫌地址交互,应立即评估是否需要触发 STR。


Q177:FO如何处理被挂到未经认证平台的风险?

⚠️回答:

  • 若 FO Token 被二次列入未经监管的交易平台,需评估是否违反合规政策;

  • 可发布免责声明,提醒投资者风险,并通过法律/合规途径对接平台停止交易行为。


Q178:FO Token 合约是否需包含“紧急暂停功能”?

回答:

  • 建议合约预留pause()或emergencyStop(),可由治理多签执行;

  • 并在合规文档中定义触发条件、流程与 Chain 上记录。


Q179:FO是否可为 LP 提供“链上收益仪表”?

回答:

  • 可以。建议构建链上/链下收益仪表板,显示 Token 收益、Gas 成本、持仓分配;

  • 但需设权限控制与投资者访问机制,遵守隐私合规要求。


Q180:FO是否需要披露其“Token 资金进场退出逻辑”?

回答:

  • 是。建议在私募说明书中披露资金进场规则(如认购时间、限额、解锁期等)及退出路径(如二级市场赎回、回购安排等)。


Q181:FO应如何防范“丑闻波及基金”的声誉风险?

回答:

  • 建议制定“声誉风险预案”,包括媒体监控、投资池剥离、公众声明模板;

  • 并设立声誉应急基金、指定公关负责人以及审批机制;

  • 若出现影响深远事件,应主动联系SFC,争取监管支持与稳定投资者情绪。


如需进一步协助,包括申请、合规指导及后续维护服务,请随时联系仁港永胜 www.jrp-hk.com 手机:15920002080(深圳/微信同号) 852-92984213(Hongkong/WhatsApp)获取帮助,以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如欲查询更多虚拟资产基金与家族办公室接入建议,Suggestions for the integration of virtual asset funds and fami有关的资料,请与我们仁港永胜的专业顾问联络,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点击联系公司注册专业顾问]
24小时专业顾问:15920002080(深圳/微信同号) 852-92984213(Hongkong/WhatsApp
上一页: 上一页:已经没有了
下一页: 香港SFC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申请材料有哪些呢?


专业提供注册金融牌照 | 仁港永胜 | 联系方式 | 新闻中心 |常见问题 | 网站地图

申请合规牌照 | 金融牌照申请 | 香港SFC牌照申请或收购 | 香港MSO牌照申请或收购 | 美国金融合规牌照申请 | 欧洲EMI牌照申请或收购 | 申请英国FCA牌照 | 申请香港SFC9号牌或收购